发布时间:2025-09-04 11:49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会罚字〔2025〕8号
当事人名称:会同县****养殖场
经营者: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会同县蒲稳乡********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会同县****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会同县****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8日12时左右,会同县****养殖场养殖废水经黑色PE管从厂界内排入厂界旁边道路另一侧农田内,农田内水体呈黑臭状态,且由于连续降雨,田内部分粪污水存在外溢情况,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经营者向太有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会同县****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会同县****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各1份,现场照片6张;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对会同县****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会同县****养殖场存在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实事。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9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9日对会同县****养殖场经营者进行现场询问,会同县****养殖场认可存在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实事。
4.证据名称:《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怀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8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我局对会同县****养殖场进行了告知义务。
5.证据名称:《会同县****养殖场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日;提供单位:会同县****养殖场;证明内容:会同县****养殖场进行了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
6.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照片2张;提取时间2025年8月13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据名称:《关于移交蒲稳乡****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2日;提供单位:会同县蒲稳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证明内容:会同县****养殖场逾期完成整改,不符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
会同县****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会行罚告字〔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态度等,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