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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25 11:30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怀环会不罚字〔202502

当事人名称:会同县****豆制品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会同县****豆制品制作有限公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便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3张;提取时间2025年7月14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5日;提供单位: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进行现场询问,你单位认可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会不罚告字〔20250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