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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县工商局维权典型事例

发布时间:2015-03-30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日,粟先生来电反映:其母亲在会同县某超市购物乘电梯,在超市电梯出口处因地面不平摔伤造成骨折,产生医疗费用等,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成,超市拒绝负责,希工商部门帮助维权解决。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宣传解释,使经营者超市方明白了自己的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我局工作人员的两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营者超市负责人向申诉方表示歉意,并赔偿其母亲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8000元。

2014年6月11日,申诉人反映在某邮局给在外地的女儿寄东西,对邮局出具的包裹单提出几点怀疑,包裹单上的其它内容都是用复印纸填写的,唯有金额用笔写上去,同时与女儿上次寄回家的包裹单对比,包裹重量只比女儿寄回家的重了一点点,可价钱却高出了很多,望工商部门帮忙维权。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经核查:邮局在提供服务时,工作人员故意在复写的寄件人存收据联上用水笔填写60元的金额,经核实财务电脑单实际金额为48元,多收了12元。工作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主观上有故意提供虚假发票的行为,客观上有实施欺诈的行为,使消费者受到损失,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多次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诉方退还多收的12元,赔偿388元,共计400元给申诉方,邮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

2014年8月11日,某来电者投诉:其于8月3日在会同县某金行购买了一条11.03克黄金的黄金项链,买回去以后项链出现了中间断裂的情况,8月7日他拿到该金行要求退换,金行不同意退货,说只有在三天之内才能退货,而换货还需收取手续费,请工商部门帮助维权。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宣传讲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诉方退还购货款3552元给申诉方。

2014年8月20日,唐先生来电投诉:其妻在某理发店染头发,染后发现头皮红肿厉害,脱发现象严重,怀疑是产品质量有问题,望工商部门现场帮助维权。我局工作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到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我们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经营方将投诉人妻子送入县人民医院就诊,并支付医疗费、住院费共计1345.36。出院后因染发造成的头皮伤害,经营方一次性支付投诉人妻子营养费、护理费、精神赔偿费等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