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0 17:12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罚决字〔2022〕 108 号
当事人:会同县国扬厨房用品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5MA4MXC541J
住所:会同县林城镇帐子塘
经营者:唐国华
身份证号码:4330291962****** 联系电话:13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
2022年7月25日,我局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登记文号:2022018)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移送清单》。在2022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2022年4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减压阀进行抽检,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2022年5月20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J2022-259、260、261),当事人经营的爱马减压阀、飞燕减压阀(型号规格:FY-807F)、久阳减压阀(型号规格:JYT-0.6-1.2-JY603B),经检验,一般结构要求、调压器的接头组件、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和标志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依据《2022年湖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2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签收,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会市监质责改[2022]51号),同日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当事人称2022年5月26日收到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邮寄的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7月16日把未销售完的上述不合格产品和封存检验备样产品一起退回给了供货商。
经查,当事人2022年4月2日从怀化市河西TCL厨房电器店购进爱马减压阀、飞燕减压阀(型号规格:FY-807F)、久阳减压阀(型号规格:JYT-0.6-1.2-JY603B)每个品种各购进了40个,其中爱马减压阀的购进价格8元/个,购进金额320元,销售价格10元/个,货值金额400元,销售了10个,获利20元;飞燕减压阀的购进价格10元/个,购进金额400元,销售价格15元/个,货值金额600元,销售了20个,获利100元;久阳减压阀的购进价格12元/个,购进金额480元,销售价格15元/个,货值金额600元,销售了20个,获利60元。以上3种产品合计购进金额1200元,货值金额为1600元,共销售了50个,合计获利180元。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J2022-259、260、261)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对结果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唐国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唐国华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置交办函1份3页和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RJ2022-259、260、261)的检验报告3份、抽样单和抽查结果通知书各3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产品在2022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不合格和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1821341284)和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11页,证明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具有法定检验资质和检验人员具有法定从业资质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7月27日,本局依法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和本局依法下达《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已销售不合格产品等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7月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涉案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8月3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抽检批次减压阀的时间、数量、价格、来源、销售情况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等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进货单和退货单据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购进数量、价格及退货数量等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已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的事实。
2022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市监听告字〔2022〕108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也对证据未发表意见。
以上证据均系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爱马减压阀、飞燕减压阀(型号规格:FY-807F)、久阳减压阀(型号规格:JYT-0.6-1.2-JY603B),一般结构要求、调压器的接头组件、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和标志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涉案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释义所表述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资料,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已销售的涉案产品采取召回、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当事人具有从轻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和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等值1600元的罚款。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178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