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6 15:12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4年第一季度,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食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共有1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一、2024年2月4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4431225570830487ZX)的检验报告,会同县家佳乐购物广场销售的泡猪皮(重庆风味)(肉制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家佳乐购物广场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泡猪皮”是2024年1月6日从怀化市经济开发区佳友食品经营部购进的,采购了50包,采购价0.75元/包,销售价1元/包,抽样基数25包,货值金额25元,故违法所得25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泡猪皮”至2月6日前已销售完,1月11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抽检批次“泡猪皮”进货单及制造商重庆诚诺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收到检验结果后于当日在店门口发布召回公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召回。
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泡猪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对消费者造成明显的危害,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履行召回程序、整改等措施,并在以后的进货中制定了预防食品安全风险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