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知公告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县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9 09:10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县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经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现将《全县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28

                                              


县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经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药监函〔202430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市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定于2024511月在全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重点针对辖区内风险隐患较高、问题较多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织密化妆品安全监管防线,严防化妆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二、组织领导

局成立化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由党组成员、副局长龙清组长,药械化监督管理股股长林秋兰副组长,药械化监督管理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为工作专班成员办公室设在药械化监督管理股,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整治范围

(一)重点企业

20212023年期间有投诉举报国抽省抽抽不合格品种被立案查处上级交办核查严重不良反应问题被媒体曝光问题的企业

(二)重点区域

1.农村及城乡接合部化妆品经营者

2.美容美发机构;

3.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批发市场化妆品经营者

4.化妆品展举办者以及展销会内的化妆品经营者;

5.区内化妆品网络电商平台及平台内化妆品网络经营者。

工作任务

(一)专项整治重点

1.整治化妆“一号多用”问题产品

聚焦人流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美容美发、头疗养发、美甲等化妆品经营主体,聚焦烫发、染发、洗发、护发、美白祛斑、防晒、指甲油等产品,集中排查整治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存“一号名称”、“一号多商标”、“一号多主体”等违法行为。

2.整治自制或分装销售化妆品行为

检查是否存在成分不明、标识全无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自行配制购入半成品自行添加原料的行为;是否存在自行分装产品的行为。

3.整治经营未经注册备案产品行为

检查经营的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特殊化妆品是否进行注册;进口化妆品是否进行注册或备案普通化妆品是否进行备案;是否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证或备案证;是否为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4.整治未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行为

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建立购进台账;是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5.整治虚假宣行为

检查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标签是否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功效宣称内容与注册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化妆品标签等信息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是否一致,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重点检查普通化妆品是否宣称有特殊用途;经营场所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普通产品有特殊功效,是否违法宣称药妆、医学美白、医学护肤品等;其他产品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药械化理股,责任单位: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

)加强案件查办。严厉打击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及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未能查验和提供问题产品购进来源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各辖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涉及辖区外的案件线索请及时上报药械化监管股,重大案件查办过程中要发挥“行刑纪衔接”机制的作用。牵头单位:药械化理股,责任单位: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45月)。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压实工作责任。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落实措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45月至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底数进行摸排,建立不同业态类型经营者分级监管台账。于630日前将电子台账报局药械化监督管理

(三)集中检查阶段(20247月至10月)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对重点企业的检查比例不低于60%,对涉及的5类重点区域的经营者的检查比例不低于40%。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排查一批风险隐患,整治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行为,发挥专项整治的震慑作用。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辖区的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411月)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按规定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

(一)提高工作站位。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四个最严”要求,提高工作认识,高度重视全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行动纳入辖区年度工作要点,统一部署落实。

(二)强化责任担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实行专班制推进,明确责任人;要明确工作责任,压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科普宣传。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执法中队、机关相关股室要结合专项整治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要常态发布专项整治动态信息,结合化妆品宣传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科学消费,增强维权意识。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执法中队请于51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附件1)报药械化监督管理股1120日前上报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赵娟,联系电话:15974023696

附件:1.乡镇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表

2.各乡镇辖区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3.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


附件1

   )乡镇辖区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络员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注:各乡镇执法中队515日前按时报送联络员表。

附件2

   )乡镇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纳入整治范围数

累计完成数

责令整改

企业累计

案件查处情况

查处案件累计

罚没款累计金额

移送公安

机关案件累计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注:各乡镇执法中队1120日前按时报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3

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陪同检查人

联系电话

经营方式

□集中交易市场门店        □批发市场门店

□连锁总部    □零售门店 □连锁门店

□美容美发    □宾馆      □洗浴足浴场所

□会展承办单位

□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或者提供化妆品

□其他(              

产品类型

□国产普通化妆品(£□不含儿童化妆品)

□国产特殊化妆品(□含□不含儿童化妆品)

□进口普通化妆品(□含□不含儿童化妆品)

□进口特殊化妆品(□含□不含儿童化妆品)

□儿童化妆品      □牙膏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情况

1

进货查验

1.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是否查验并保存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票据凭证记录真实完整,符合保存期限。

2

产品标签

1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2.是否存在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一号多名称一号多商标一号多主体等违法行为。

3.标签是否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情况

3

经营行为

1.是否有经营未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

2.是否有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或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行为。

3.是否经营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的化妆品。

4.经营者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经营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5.是否存在自行调配、灌装产品的行为。

6.美容美发机构是否展示其经营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7.是否存在宣称普通产品有特殊功效,是否违法宣称药妆、医学美白、医学护肤品、预防治疗疾病功能违规宣传行为。

8.化妆品消费者投诉有关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

其他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签章:

          

检查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