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8 16:06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产品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烟、酒类产品经营者: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县广大烟、酒类产品(含电子烟等)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二、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各经营主体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执行并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四、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涉销售烟、酒类产品部分内容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涉销售烟、酒类产品部分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