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31 09:15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4年4月,在全县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共有2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1.2024年5月2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编号(No:A2024-03-J361912)的检验报告,会同县林城镇初级中学采购的永湘食亮晶精(大米)经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三级籼米充当一级籼米”产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林城镇初级中学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涉案产品均从会同县泓兴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2024年4月7日购进6000斤,2024年4月14日购进6000斤,2024年4月17日购进3000斤,2024年4月21日购进6000斤,共计21000斤,进价2.2元/斤,合计货值金额 46200元。经调查,当事人在提供学生膳食时,米饭和菜品是混合售票的,没有分开计价售票,无法计算涉案产品制成米饭后收入和违法所得。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购货凭证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审查,《出厂检验报告》包含有碎米(小碎米)检验项目,但该检验项目是按GB/T 1354二级籼米标准检测,结论为合格,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存在以次充好情形不知情,无主观违法故意,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调查,涉案产品已于2024年4月26日使用完毕,之后,当事人没有采购销售过涉案产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以低等次产品“三级籼米”充当高等次产品“一级籼米”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的罚款,折合人民币32340元上缴国库。
2.2024年5月2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4431225570833568ZX)的检验报告,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朗江学校采购使用的饭碗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青朗侗族苗族乡朗江学校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