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7 08:35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4年10月,在省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共有2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1.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No: A2240651239130033C、A2240651239130004C)的检验报告。会同县坪村镇佳家乐超市销售的本地芹菜和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不合格情况,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坪村镇佳家乐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31日分别从会同县三妹蔬菜店,购进“菠菜”4kg,购进价是10元/kg,货值金额40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11.96元/kg对外销售0.68kg,(剩余3.32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9.8元,违法所得39.8元;购进“本地芹菜”7.1kg,购进价是11元/kg,货值金额78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11.96元/kg对外销售3.43kg,(剩余3.67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3.9元,违法所得43.9元;上述涉案农产品于2024年12月2日以前已销售完毕,涉案金额83.7元,违法所得83.7元。当事人在抽样当日(2024年10月31日)现场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单和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发布召回公告,采取召回措施,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3.7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2083.7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