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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19 15:08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一季度,在我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共有2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1.2025年3月24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5431225570831271)的检验报告。湖南嘉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销售的胡萝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湖南嘉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从怀化市鹤城区谌洪禄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产品100斤,进价1.6元/斤,合计金额 160元,销售价价2.08元/斤,抽样基数1.5kg,违法所得3×1.6=4.8元。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库房及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案产品,经调查,涉案产品至2025年3月3日销售完毕。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主动对外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至今无涉案产品召回。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铅”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0004.8元上缴国库。

2.202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5431225570831387)的检验报告。会同肆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红线椒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肆季超市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3月9日从鹤城区吴亮蔬菜批发部购进的“红线椒”42.4kg,购进价为7元/kg,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296.8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7.98元/kg对外销售40kg,(剩余2.406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9.2元,违法所得19.2元;以上涉案产品于2025年4月2日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在收到涉案食品检测报告后,于2025年4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时,当事人分别在抽样(2025年3月10日)和送达检验报告(2025年4月2日)当日,现场就提供了抽样和涉案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单和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5019.2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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