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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会)食药工质罚决字[2018] 118号

发布时间:2018-12-05 00:00 信息来源:

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食药工质罚决字[2018] 118号 


  当事人:张连丽、女性、土家族、现年34岁、身份证号码:52222519***84X;当事人系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并经我局核准办理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

  名称:怀化和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八层店   

  经营者:张连丽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浩铭帝苑);

  注册号:91431225MA4L6Q3B63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日化用品、百货、卫生消毒用品、计生用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查明:2018年10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怀化和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八层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18年10月25日从会同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处方药洛伐他汀片[生产厂家: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0089;规格:每盒装20mg/片x6片x1板;产品批号:180401;生产日期:2018/04/01;有效期至:2020/03)]数量10盒,库存数量9盒,销售1盒,现场未能提供销售的医师处方凭证。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销售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进行销售,责令该药店于2018年11月3日前整改到位。2018年11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怀化和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八层店进行整改复查,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处方药洛伐他汀片库存数量7盒,销售3盒,现场未能提供销售的医师处方凭证。到案发之日,该药店处方药未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进行销售且逾期不整改到位。综上所述,该药店的上述行为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处方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2018年10月26日在当事人药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和2018年11月5日我局在当事人药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0月26日和11月5日在当事人药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药店存在销售处方药品未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进行销售的行为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药品现场销售照片1张、外包装盒照片2张,会同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药店销售处方药品未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进行销售,证明处方药洛伐他汀片购进时间、数量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11月8日在我局对负责人张连丽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药店销售处方药品未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进行销售的行为,证明处方药洛伐他汀片购进时间、数量及销售的事实。

证据六、怀化和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八层店法定代表人蒋礼授权委托书1份、药房经营者张连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药店经营者张连丽是受法定代表人蒋礼的全权委托、负责处理此案。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质证、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2018年 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会)食药工质事先告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我局下达了销售处方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进行销售《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处方药品未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者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

 

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