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食药工质罚决字〔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03-28 17:12 信息来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怀化诚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会同西城区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Q7Q3W8W

法定代表人:龙自福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西区(邮政局对门)

成立日期:2019年01月07日

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的零售;日用百货、母婴用品(不含需取得专项行政审批商品)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消毒用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化妆品、消毒用品、计生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大门左侧玻璃墙上及店内(大门正前方)各粘贴有一张宣传海报,其宣传海报左上角标注:“诚中大药房”,右下角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汤臣倍健所有”的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13日开始开展此次活动,并在经营场所进大门左侧玻璃墙上及店内(大门正前方)各粘贴有一张宣传海报,其宣传海报内容为:诚中大药房“新年大回馈,刮奖乐翻天;购满268元,即送刮刮奖1张;活动时间:2019年1月13日至2月28日止(中奖率100%);奖品如下:一等奖:蛋白粉450ɡ一厅(价值398元),二等奖:牛初乳加钙咀嚼片(价值148元)、维生素C片(价值128元)、维生素B族(价值168元);(健力多不参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汤臣倍健所有”等字样。同时在收银台发现用于此次活动抽奖的奖券2张,抽奖奖券正面标注内容为:“幸运大抽奖”,反面标注内容为:“幸运刮刮乐,兑奖说明:*本卡为即开型,即刮即中,当日兑奖。*若无法打开或刮开空白等异常情况,则视为该卡作废。顾客可另换一张。*浸水、涂改、破损、伪造、怒不兑奖。*活动详情请见海报或到抽奖处咨询。*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至案发之日,涉案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080元,其进货价为756元,故利润为324元。所以违法所得为324元。

当事人宣传海报右下角虽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汤臣倍健所有”,但实际“最终解释权”是归当事人所有。当事人称是因为自己销售有汤臣倍健的产品,而这次活动销售的产品也是汤臣倍健的产品,所以写成了最终解释权归汤臣倍健所有”,实际上“最终解释权”还是归当事人所有。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唐育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唐育林接受我局调查及唐育林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6,抽奖奖券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大门左侧玻璃墙上及店内(大门正前方)各粘贴有一张宣传海报,宣传海报的最下方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汤臣倍健所有”及在收银台摆放有抽奖奖券,并在抽奖奖券背面标注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19221日对唐育林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正在开展“新年大回馈,刮奖乐翻天”活动和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怀化诚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会同西城区店所有以及违法所得为324元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此次活动销售单及进货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开展“新年大回馈,刮奖乐翻天”活动的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为32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质证、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2019年3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食药工质听告字〔2019〕6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开展“新年大回馈,刮奖乐翻天”活动中,将活动开展的最终解释权当事人所有,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构成了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提供证据,主动承认了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由工商行者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违法所得二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 3 11

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