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7 09:38 信息来源: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罚决字〔2020〕56号
当事人: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1225600036837
经营场所:会同县林城镇狮子岩
经营者:唐*
身份证号码:431225****12254235
联系电话:151****7008
联系地址:湖南省会同县广坪镇篙圯坪村十四组19号
2020年6月23日,当事人到我局林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年度报告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批准擅自在营业执照正副本名称上添加会同县建舆摩托修配,其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案情,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 2020年6月23日,当事人到我局林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年度报告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批准擅自在营业执照正副本名称上添加会同县建舆摩托修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涂改《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拍摄的当事人涂改《营业执照》实物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涂改《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涂改《营业执照》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质证、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2020年7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告知书》(会市监听告字〔2020〕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不经登记机关登记擅自涂改《营业执照》,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涂改《营业执照》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终止了违法经营行为,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且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到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