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市监罚决字〔2020〕 52 号

发布时间:2020-09-05 14:57 信息来源: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决2020 52

当事人:         会同县张波口腔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1225MA4QKHGEXG                            

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9号(物资总公司)                 

经营者:                  张波                                           

身份证号码:        430721****05174017                      

联系电话: 187****946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湖南省安乡县安障乡黄山岗居委会0013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6月17日、6月20日、7月9日,我局接到会同县委网信办交办的关于会同县红网百姓呼声时刻网友反映的会同张波牙科对外发布医疗广告存在违规行为一事。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指派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会同县342省道两侧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了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位于342省道两侧老百姓家外墙上以喷绘的形式发布的医疗广告具体标注内容为:“镶牙、拔牙、正畸、种植牙、我选张波牙科,地址:会同县中医院斜对面”等字样。2020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门左侧的收银台上摆放的塑料礼品扇上标注有:“正面:会同张波口腔门诊,咱老百姓看得起牙病的医疗机构,牙缺失、牙破损、大黄牙、丑牙我选,数字化种植牙,人类的第3副牙、牙齿掉了“种”出来,如此简单,3D全瓷美牙,色素牙、牙体缺损、牙间隙等问题牙完美大变身,口腔诊疗精品项目,湖南省口腔协会副会长单位 湖南省张波专科口腔连锁品牌医院 口腔健康教育示范基地 医疗刷卡定点单位。反面:暑假学生牙齿矫正最佳期,常年聘请湘雅、武大正畸权威专家坐诊,专家定制个性化矫正方案,张波口腔20年的历程与荣耀、20年的品牌与口碑,拥有尖端技术、优质的服务、优雅的环境、规范的诊疗为老百姓打造了一个性价比最高的专科口腔机构 湖南省口腔协会副会长单位 湖南省张波专科口腔连锁品牌医院 口腔健康教育示范基地 医疗刷卡定点单位 医院地址:怀化市会同县,中医院斜对面,张波口腔门诊 口腔健康热线:0745-8898120”等字样的医疗广告。经查,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在会同县超群图文广告店制作上述户外墙体广告制作费590元和制作塑料礼品扇广告制作费210元,合计8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和2020年7月7日开始对外发布的上述两项医疗广告。另查明,当事人在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立案调查后仍于2020年7月7日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情况下发布标注着“常年聘请湘雅、武大正畸权威专家坐诊,专家定制个性化矫正方案,湖南省张波专科口腔连锁品牌医院,口腔健康教育示范基地”等字样内容的广告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为了对其经营会同县张波口腔门诊部进行宣传,扩大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了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发布“常年聘请湘雅、武大正畸权威专家坐诊,专家定制个性化矫正方案,湖南省张波专科口腔连锁品牌医院,口腔健康教育示范基地”等字样内容广告,未能佐证,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0年6月17日,我局接到会同县委网信办交办的关于会同县红网百姓呼声时刻网友反映的会同张波牙科对外发布医疗广告存在违规行为一事的电脑截图打印件1份(共2页),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被授权人基本情况的事实;

4、2020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会同县342省道两侧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在会同县342省道两侧发布标注有“镶牙、拔牙、正畸、种植牙、我选张波牙科,地址:会同县中医院斜对面”等字样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5、2020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左侧收银台上摆放的塑料礼品扇上发布标注有“正面:会同张波口腔门诊,咱老百姓看得起牙病的医疗机构,牙缺失、牙破损、大黄牙、丑牙我选,数字化种植牙,人类的第3副牙、牙齿掉了“种”出来,如此简单,3D全瓷美牙,色素牙、牙体缺损、牙间隙等问题牙完美大变身,口腔诊疗精品项目,湖南省口腔协会副会长单位 湖南省张波专科口腔连锁品牌医院 口腔健康教育示范基地 医疗刷卡定点单位。反面:暑假学生牙齿矫正最佳期,常年聘请湘雅、武大正畸权威专家坐诊,专家定制个性化矫正方案,张波口腔20年的历程与荣耀、20年的品牌与口碑,拥有尖端技术、优质的服务、优雅的环境、规范的诊疗为老百姓打造了一个性价比最高的专科口腔机构 湖南省口腔协会副会长单位 湖南省张波专科口腔连锁品牌医院 口腔健康教育示范基地 医疗刷卡定点单位 医院地址:怀化市会同县,中医院斜对面,张波口腔门诊 口腔健康热线:0745-8898120”等字样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6、2020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伍海欧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7、2020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伍海欧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立案调查后仍于2020年7月7日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和虚假广告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票据2张,证明了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广告制作费用为800元的事实;

9、2020年7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其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进行了涂盖和销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质证、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2020年9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市监听告字(2020)52号,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在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立案调查后,仍于2020年7月7日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且广告内容涉及虚假宣传,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在我局办案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其违法行为有较深的认识,主动将其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了涂盖及销毁,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了影响,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中等幅度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其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罚款1180元;

2、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罚款862元;两项合计2042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 章)

                                    2020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