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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市监罚决字〔2023〕147号

发布时间:2024-03-07 09:58 信息来源:

会同县市场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罚决字〔2023〕147

当事人:会同县大润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3516999256                          

经营场所:会同县金竹镇老团村四组                            

经营者:梁晋强                                               

身份证号码:4330291999********                               

2023528日,我局12315平台接到王某的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违规经营血鸭制品,并附有安徽国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检测内容是对“梁大哥农家柴火鸭”食品的检测,其结果为实际检测的营养成分与包装标签所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车间和餐饮经营场所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餐饮加工场所灶台上摆放有一块“现杀现炒现发柴火土鸡土鸭”的红色宣传牌;2、厨房内有真空塑料包装袋和“梁大哥柴火炒鸭”食品标签33张,其标签的具体信息为(梁大哥柴火鸭,产品:梁大哥农家柴火炒鸭,配料:鲜鸭、菜籽油、食用盐、鸭血、生姜、蒜子、小米椒、鲜辣椒、白酒、啤酒、食用盐;保质期:冷藏10天,储存方法:冷藏,生产许可证:SC10443122505398,产地:湖南怀化,执行标准:GB/T23586,生产日期:见封口,生产商:会同县大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金竹镇老团村四组,净含量:1500g,使用方法:开袋加热放入鲜辣椒炒熟即可食用,咸味适中,因个人咸味不一,过咸、过淡加水或适当加盐,温馨提示:因运输或包装漏气、鼓包、破损、请勿食用!拍照告知客服,电话:17369487619,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g),能量:1593千焦,蛋白质:37.1g,脂肪:25.0g,碳水化合物:2.2g,钠:1000mg,等信息)。餐饮加工场所内未发现其他的标签;3当事人的手机抖音平台有柴火炒土鸡土鸭的介绍,未发现有抖音的购物销售平台记录(即无商品橱窗);4、微信中有网上定做“梁大哥柴火炒鸭”标签,微信收款方名称:花开设计(承做标签贴纸),付款金额45元,付款时间9月11日17:29;5、在办公室电脑中的抖音平台(抖店)后台数据中,销售的“柴火鸭”食品有6种名称,销售总数量为199单,(其中订单→订单管理→已完成,有52条订单6页图片;搜索及商品名/ID“梁大哥”→已发货→查询4张图片19条销售记录,该商品名与当事人使用的标签信息名称相符,从电脑调取的相关图片一共26张)。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会)市监强制[2023堡]061201号,我局对当事人定做的标签进行扣押。同时对当事人网上销售梁大哥农家柴火鸭,使用在网上定做的食品标签的行为下达《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会)市监责改字[2023堡]06120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食品标签和网上异地销售。

举报人王某又于2023615日对当事人进行举报,提交了梁大哥农家柴火鸭”相关的交易图片资料,反映其购买当事人的梁大哥农家柴火鸭属于过期食品,其金额共计为2842元。当事人销售梁大哥农家柴火鸭的包装标签存在虚假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我局办案人员于当日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餐饮经营加工场所从事涉案食品经营活动,在抖音平台销售,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粘贴使用网上定做的梁大哥农家柴火鸭”标签。其标签内容有许可证编号为SC10443122505398、执行标准为GB/T23586、营养成分表、净含量等信息。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标签标示内容等规定,该涉案食品应视为预包装食品。与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涉案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码,与合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号码一致,但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许可明细为腌腊肉制品和干制水产品,并没有涉案食品的许可项目名称。

当事人是通过网络抖音平台宣传销售的涉案食品。根据举报者王某提供的消费交易单显示为异地购买,发货地点为当事人的经营地点,收货地点为上海市浦东区。当事人宣称销售的涉案食品是现杀现炒现发的食品,使用网上定做的“梁大哥柴火鸭”标签粘贴在外包装上,并用快递物流寄送发往异地及外省,且运输途中超过24小时。

对于举报者王某在举报平台提供的,由安徽国科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食品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被举报者提出异议,举报者将涉案食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事先未与被举报者进行协商沟通,而是举报者王某单方面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当事人称对举报者送检情况未知情。根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举报者王某单方面委托对涉案食品的检测结果不予采纳。

当事人在抖音销售平台共销售199单,销售的“柴火鸭”食品有6种名称,其中有(商品名/ID“梁大哥”→已发货)经查询有4张图片19条销售记录,与当事人使用的标签信息名称相符。及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收款收据1张,单价1元/张,共计付款金额为45元,以及付款微信红包45元截图一张,数量为45张,案发之日剩余33张标签。已使用了网上定做的涉案食品标签12张。由于销售涉案食品网上订单的商品名称ID有6种,商品的销售价格从128元到168元不等,还有部分涉案食品打特价98元销售的情况,具体使用在哪一个名称和食品包装上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获利情况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1年当事人还未建好餐饮加工厨房和购买锅灶,当事人于2022年10月7日才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开始经营,涉案物品的生产日期明显与包装日期不符。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保质期(冷藏10天),但未见有标注生产日期,只有撕开包装后才能看到内包装上印有日期,且举报者提供的涉案食品(共3单)包装上的日期是2021年1月2日(2单)和2022年9月13日(1单),与举报者在网上订购的时间相差较大。被举报者2022年9月11日之后才开始使用网上制作的标签,从事生产经营柴火鸭的预包装食品,2022年9月12日当事人在网上销售了第一单,对于举报者王某提供的实物包装图片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超过保质期的主张,我局不予认定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虽然举报者王某提供了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的涉案食品实物包装,但无开箱视频对应,且实物包装上粘贴的说明文字无签名打手印,故我局也不予认定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在网上违规异地销售餐饮热食,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5282023年6月15日,举报者在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当事人共两次的举报,及提交的《检测报告》一份、图片17张;和2023年6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会市监管〔2023〕38号一份;证明举报者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案件来源,以及我局对举报者二次举报,进行并案处理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授权委托处理该举报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2023年6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会)市监责改字[2023堡]061201号、《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会)市监强制[2023堡]061201号、《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3堡]061201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网上异地销售涉案食品,及剩余的涉案食品标签33张被我局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6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上下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文件图片一份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异地销售涉案食品,其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的规定;

证据2023年7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会)市监延强2023071201号、《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会)市监解强2023081101号和2023年811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网上定做的食品标签进行延长扣押,及到期后当事人自愿交给我局处理涉案食品的标签事实;

证据2023年61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餐饮场所状况图3张、生产车间状况图9张、现场提取腌腊肉制品生产许可标签的图片共2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年712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车间和餐饮经营场所暂停经营的事实;

证据2023年612,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电脑中,提取的抖音网店销售数据及相关图片截图27张,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餐饮热食大部分收货地址为非会同县境内的事实;

证据2023年6142023年7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网上定做涉案食品标签的收款收据票、付款45元微信截图各一份,和涉案产品相关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网上定做的标签粘贴在涉案食品包装上,并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码SC10443122505398但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许可明细为腌腊肉制品和干制水产品,并没有涉案食品的许可项目名称、执行标准为GB/T23586及营养成分表等信息的事实;

证据2023年72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自述经营不善生意惨淡并请求我局给予减轻处罚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者提交的交易完成清单,制作了《王某二次举报交易完成图片信息归纳汇总表》一份,证明举报者购买具体详细信息,及收货地址均为非会同县境内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3年8月24日,我局向举报者王某寄送《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会市监协提2023〕082401号一份,相关证据资料15张,证明我局要求举报者王某协助提供实物物证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3年9月1日举报者王某向我局寄送快递包裹一个(包含涉案产品相关资料21页),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举报者邮寄到我局的包裹一起开箱查验核对,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开箱照片2张、举报者购买的涉案食品6件证明举报者提交的涉案食品的证据资料,经当事人确认为其所销售的涉案食品的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网上定做的标签粘贴在涉案食品包装上,并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码SC10443122505398但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许可明细为腌腊肉制品和干制水产品,并没有涉案食品的许可项目名称、执行标准为GB/T23586及营养成分表等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四、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从举报者王某向我局寄送快递包裹中提取的OPPO手机所拍摄的开箱视频5个和一段通话录音,制成《电子笔录》一份和刻制光盘一个。2023年10月18日,我局向举报者王某邮寄《电子笔录》《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确认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提取举报者的OPPO手机中的内容并依法制作了《电子笔录》,及邮寄给举报者王某签名确认的事实;刻制的光盘视频内容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网上定做的标签粘贴在涉案食品包装上,并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码SC10443122505398但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许可明细为腌腊肉制品和干制水产品,并没有涉案食品的许可项目名称、执行标准为GB/T23586及营养成分表等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五、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举报者王某与执法人员的短信交流内容截屏一张,及当事人提交的宣传内容为柴火鸭是新鲜食材的图片一张,提交网上购买冰袋票据记录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虽然使用冰袋降温包装,但快递公司未使用专门冷藏运输车辆进行运输的事实;及当事人不认可举报者单独委托检测公司对涉案食品进行检测的事实;

证据十六、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关于会同县大润食品有限公司餐饮经营加工场所建设时间的证明》及网上购买铁锅子票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在网上销售涉案食品及其开始经营的日期明显与涉案食品的内包装日期不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我局予以采信。

2023年1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会市监告字〔2023〕147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3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出申辩,提交2018年至2021年金竹镇老团村贫困户扶贫分红花名册记录、于会同县扶贫办签署的扶贫属性证明函及向乡财政所付款(扶贫分红款)的回执单共计十张,曾经带领本村贫困户脱贫,该企业公司为脱贫攻坚作出社会贡献。申请要求我局再次给予减轻处罚。

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并将涉案食品在抖音平台上进行异地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3.3.3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a)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b)烧熟后按照本规范高危易腐食品冷却要求,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按本规范要求对食品进行再加热”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的规定。”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的规定。”

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和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并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码SC10443122505398但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的许可明细为腌腊肉制品和干制水产品,并没有涉案食品的许可项目名称在抖音平台进行异地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在网上异地违规销售餐饮热食,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自觉停止在网上销售涉案食品。再加上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粘贴上食品标签使自己制作的产品要美观些。误认为自己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是可以通用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接到食品安全质量方面的其他投诉,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较小,由于当事人经营不善,且经营场所位置在偏远的乡镇农村,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生意较差,收入微薄,因此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具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网上异地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餐饮热食,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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