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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岩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北)

发布时间:2025-05-07 11:36 信息来源: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

金子岩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政字〔2025〕第005

杨*北:

人民政府2025410日杨*北未经批准修建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杨*北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5年3月在茶溪村1组“小长滩”建设木质结构一层房屋(占用一般水田,面积109㎡,建筑面积99.32㎡)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房屋现状照片。证明该房屋已竣工

3.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旁证人身份信息;

4.询问笔录。证明建房时间、地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违建位置、地类、楼层、宗地及建筑面积

     6.建房宗地图。证明违法建设宗地位置及占地面积;

7.建房楼层面积对照。证明违建结构、层数、建筑面积;

8.地类情况说明。证明违法建设所占土地地类;

9.村民委员会佐证材料。证明占用集体土地,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政策及土地无权属争议。

10.违法建设规划定性意见表。证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人民政府已于2025429日依法向杨光北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金政罚告字〔2025〕005)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政罚告字〔2025〕005号杨光北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我乡人民政府认定杨光北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会政办〔2022〕8号)规定的占用耕地建房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按当时建设工程造价7.5%处以罚款(建筑面积×单价×7.5%“违法建筑单价计算表”,决定对杨光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六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对整栋建筑(99.32㎡)处以建设工程造价7.5%的罚款(99.32㎡×250元×7.5%),计1862.25元。

3、属于2023年1月31日前主动接受处罚的范畴,按罚款、没收处置价款75%执行。计1862.25元×75%=1396.6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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