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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25 11:34 信息来源:会同县信访局

为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依法信访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进行越级上访。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尚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依法处理到位、依法终结、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法律政策的要求,进行反复走访、重复写信、网投或电话骚扰等缠访闹访行为;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执意缠访闹访;实施各级信访联席办、信访局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者缠访闹访的行为。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资助、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以信访为名,未经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围堵大门,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破坏交通秩序,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七)在信访活动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八)以信访为名,利用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
(九)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
(十)在信访过程中,对工作人员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跟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骚扰、干扰正常生活;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或诬告陷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十一)以信访为名实施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
信访人实施(一)至(五)项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或者实施(六)至(十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访人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或者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实施第二条所列行为,以访施压的。
(二)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指挥、策划、煽动、串联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信访活动,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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