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0 15:30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22-1号
被处罚人:龙某连,男,出生于1955年×月×日,现年69岁,侗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330291955××××××××,联系电话1397450××××,系会同县堡子镇金山村×组村民,家住会同县堡子镇金山村×组×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龙某连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上半年和2024年8月在会同县堡子镇金山村×组小地名为“毛车嵊祖脚”本人自留山上雇请他人砍伐了杉木。经林业技术鉴定:龙某连在会同县堡子镇金山村×组小地名“毛车嵊祖脚”采伐杉木75株(其中2023年采伐37株、2024年采伐38株)、立木蓄积19.6619立方米(其中2023年采伐蓄积9.529立方米、2024年采伐蓄积10.1329立方米)、原木材积12.336立方米(其中2023年原木材积5.9931立方米、2024年原木材积6.3729立方米)。经会同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2023年5月、2024年8月的会同县木材市场零售价格合理水平为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元整(Ұ2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龙某连询问笔录二份;见证人龙某宽、梁某红、龙某杰、龙某进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龙某连在会同县堡子镇金山村×组“毛车嵊祖脚”本人自留山上滥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毛车嵊祖脚”采伐现场照片一组。证明龙某连在会同县堡子镇金山村×组“毛车嵊祖脚”本人自留山上滥伐林木的位置、范围及现场现状。
证据三:杉原木检尺码单一份;杉木伐根现场检尺表二份;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32号)。证明龙某连滥伐林木的具体数量。
证据四:会同县价格事务中心出据的会价认定函〔2024〕51号《关于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明龙某连滥伐林木数量所值物价数据。
证据五:林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某连采伐林木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
我局已向龙某连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龙某连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龙某连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龙某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龙某连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龙某连在会同县堡子镇金山村×组小地名“毛车嵊祖脚”采伐杉木75株(其中2023年采伐37株、2024年采伐38株)、立木蓄积19.6619立方米(其中2023年采伐蓄积9.529立方米、2024年采伐蓄积10.1329立方米)、原木材积12.336立方米(其中2023年原木材积5.9931立方米、2024年原木材积6.3729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龙某连滥伐林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调查。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龙某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龙某连于2025年3月31日前补种2倍的树木150株(75株×2倍=150株);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11960元整(2990元×4倍=119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