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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39-1号)

发布时间:2025-12-03 17:17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39-1

     被处罚人:张某跃,男,1954年×月×日出生,侗族,务农,住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旺田村×,身份证号码:4330291965××××××××,电话:1507451××××

     经依法查明: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旺田村村民李某南在位于“林家冲”(又名林岩冲)山场楠竹林中生长的杉木树于2022年受特大干旱并枯死,这些枯死的杉木现已开始腐烂,影响了楠竹的生长,李某南年事已高,因儿子去世,家里由儿媳龙某萍主事,龙某萍出售“林家冲”山场的楠竹给当事人张某跃时又将其中枯死的杉木送给张某跃。202410月下旬,当事人张某跃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受赠的李某南位于“林家冲”(又名林岩冲)山场枯死的杉木进行了采伐,并制成元木堆放在林家冲口田里,准备出售。经现场勘验,采伐林木四至为东抵:张某忠山交界,南抵:山脊线,西抵:张某汉山交界,北抵:张某发山、张某汉山交界;此四抵与李某南的林权证一至;现场留有伐蔸34棵,树种为杉木,采伐的木材已搬离现场,制成杉原木堆放在“林家冲”山脚田里;林业技术人员对堆放的木材进行了检尺。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员现场鉴定,张某跃在“林家冲”山场采伐杉木34株,立木蓄积为9.8254立方米,原木材积为6.1795立方米。根据会同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的结论(会价认定函〔2024〕63号),张某跃采伐的林木市场合理价格为1359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当事人张某跃、证人张某洪、李某南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张某跃在“林家冲”(林岩冲)采伐林木的事实;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检尺码单、现场示意图及采伐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张某跃在“林家冲”林地内采伐林木的范围和数量;证据三,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当事人张某跃在“林家冲”林地内采伐林木的木材的株数、蓄积、材积、地类;证据四,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证明了当事人张某跃在“林家冲” 林地内采伐林木的林木市场合理价格;证据五,林权证地形图电子文档扫描件、宝田侗族苗族乡旺田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了张某跃林家冲”林地上滥伐林木的林地权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 违法行为人张某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当事人张某跃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七条“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选择低于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或者最低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张某跃在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旺田村“林家冲”采伐的林木是购买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旺田村村民李某南楠竹时赠送,采伐的林木为枯死木,没有造成生态损害的违法后果;案发后当事人张某跃经教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认责认罚,因此可酌情减轻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七条“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选择低于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或者最低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我局已向张某跃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某跃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放弃该权利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某跃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位于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林家冲”的林木,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员现场鉴定,张某跃在“林家冲”山场采伐杉木34株,立木蓄积为9.8254立方米,原木材积为6.179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七条“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选择低于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或者最低处罚幅度进行处罚”之规定责令张某跃2025331日前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计补种树木68,决定对张某跃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计1359元整(1359元×1=1359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张某跃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