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9 17:20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42-1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某林,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0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30291970××××××××
工作单位现住址: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漠滨农贸市场
经查明,2022年8月杨某林伙同漠滨乡金子村村民邹某波(另案处理)以3000元价格购买了漠滨乡金塘溪村七组一块集体山林,山林位置在小地名叫“园艺场”地方,购买的范围四抵是:上抵岭、下抵田坎、左抵山塖造林山(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的梯墱杉木林),右抵山塖造林山(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的梯墱杉木林)。2023年3月芷江侗族自治县冷水溪乡人曹某明(另案处理)又参与合伙,曹某明付了1000元购买山林款给杨某林。2023年7月杨某林和邹某波因生意账目有意见三人散伙了,杨某林就跟邹某波、曹某明讲把金塘溪村七组“园艺场”的这块山林分成三块,各砍各的,并把2000元买山林款付给了邹某波。杨某林没有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杨某林喊女婿姚某喜帮忙先到“园艺场”砍伐了约三分之一数量的林木。杨某林砍伐的范围位置是“园艺场”这块山林座山为向的左边。2024年12月3日,在当事人的指认下,我们对杨某林砍伐的山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砍伐的林木已搬离了山场。经会同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42号)杨某林在“园艺场”山场滥伐林木65株,立木蓄积14.278立方米,木材材积9.9576立方米(其中杉木55株,立木蓄积9.184立方米,杉原条材积6.4223立方米,马尾松10株,立木蓄积5.094立方米,松元木材积3.5353立方米),砍伐的地类为林业用地。经会同县价格事务中心(会价认定函〔2024〕60号)认定该批木材市场零售价格合理水平为贰仟叁佰捌拾陆元整(2386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杨某林询问笔录二份;曹某明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杨秀干询问笔录一份;邹某波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姚某喜询问笔录一份;田某刚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杨某林购买山林及滥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漠滨乡金塘溪村委证明一份;砍伐林木现场位置图一份。证明杨某林购买的山林及滥伐林木的范围没有争议。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一组。证明杨某林滥伐林木的山场现状。
证据四: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伐根检尺立木换算表三份。证明杨某林滥伐林木的数量。
证据五:林业行政案件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一份。证明杨某林滥伐林木当时市场木材零售价格。
我局已向杨某林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杨某林没有提出权利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当事人杨某林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砍伐了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杨某林的行为应定性滥伐林木。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
杨某林滥伐林木65株,立木蓄积为14.278立方米,木材材积为9.9576立方米(其中杉木55株,立木蓄积9.184立方米,杉原条材积6.4223立方米,马尾松10株,立木蓄积5.094立方米,松元木材积3.5353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本案无法定情节。
本案酌定情节:杨某林的违法行为系初犯,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的第(二)项第2目“滥伐林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杨某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的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杨某林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65株)2倍的树木130株。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9544.00元(2386元×4=9544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