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9 10:56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1年9月1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1431225570803434),会同县万有生鲜超市销售的原味素板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ALSY 0001S-2020《调味面制品》(备案号:431062S-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C21431225570803434)送达给当事人并对预包装食品经营区域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被抽检批次(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的原味素板筋(调味面制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9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县万有生鲜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原味素板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是2021年6月8日从怀化经济开发区新长兴副食批发部购进的,生产厂家为浏阳市旭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10包,购进价是2.00元/包,总共购进金额20.00元。然后以3.50元/包对外销售,销售总额35元,获利15元,现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采购食品索取了供货商资质、检验检测证明及时公开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通告,由于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ALSY 0001S-2020《调味面制品》(备案号:431062S-2020)要求超标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处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2.罚款人民币4000元;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015.0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