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8 16:28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市监〔2022〕22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县直属机构:
现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全县“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品质、释放消费潜力、繁荣居民消费,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快推进美丽文明会同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全县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消费环境更加和谐、诚信体系更加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更加科学、评价考核体系更加健全。通过开展活动逐步在全县建立以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加强消费纠纷调解为重点,以推进消费领域信用监管为抓手的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机制,努力实现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消费环境更加和谐,商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市场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律机制基本建立,维权网络进一步延伸,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明显提高的创建目标。
创建目标,到2025年,创建文明消费示范单位46家,其中放心消费示范集贸市场和超市10家,放心消费示范门店36家,全县培育发展20~50家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目标任务指导数如下:
第一类:林城镇片区,20家;
第二类:堡子、青朗、广坪、团河片区各6家;
二、创建内容
通过逐年深化、持续拓展的方法,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作用,创建一批放心消费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消费安全放心。督促生产经营者提升安全生产、安全经营水平,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落实市场主体消费安全责任,引导经营者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消费场地场所、设施设备、环境秩序等方面国家安全标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消费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消费质量放心。积极开展打假扶优,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提升商品质量合格率。指导生产经营者建立消费品质量追溯制度。规范和监督商品质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严格执行经营商品的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保证产品质量。严格落实瑕疵、缺陷、不合格商品处置制度,全面执行“三包”和“召回”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有效处置质量应急突发事件。
(三)消费服务放心。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完善消费服务和售后服务体系,落实消费服务和售后服务承诺,确保服务的内容、质量、价格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四)消费维权放心。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纠纷和解第一责任人责任,力争消费纠纷不出店门。
三、组织机构
成立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粟武军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平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及乡镇各执法中队负责人为成员,消保股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消保股。
四、创建步骤及要求
(一)启动阶段(2022年3月)
县局将于3月15日在会同县城区举行“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启动仪式。各所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创建活动上升至政府层面,积极创新和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创建阶段(2022年4月—2025年12月)
1.全县创建工作进度。2022年至2025年每年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创建进度,并及时建立健全创建台账。2022年原则上林城中队创建1个放心消费集贸市场、1个放心消费超市,5家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其他乡镇中队创建1个放心消费示范门店,1家线下无理由退货单位。
2.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对符合创建标准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县局组织评定,对拟认定为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将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和社会评价结果报市局创建活动办公室备案。
3.建立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退出制度。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以下情形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要及时取消其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告公示,在一个月内报市局创建活动办公室备案。
(1)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2)落实“一承诺五制度”不到位;
(3)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4)消费维权站工作不规范,消费纠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不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
(5)经有关行政部门行政约谈、责令改正后,不及时依法改进、规范经营行为的;
(6)评估评价认为达不到创建标准的其他情形。
4.不收费原则。在放心消费创建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严守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各所市场监管人员不得利用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权力谋取个人利益,要在工作中落实清廉机关建设各项要求。
附件:1.“一承诺五制度”
2.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标准
附件1
“一承诺五制度”
全市系统要督促引导全市经营者,紧紧围绕加强信用信誉自律建设、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加强消费维权调解三个方面,督促或引导经营者建立和落实“一承诺五制度”。
一、诚信经营承诺
公开诚信经营承诺。经营者应自觉加强信用自律建设,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真履行经营者义务,主动公开诚信经营承诺,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规范经营和服务行为;建立诚信记录,培育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措施;注重诚信文化建设,加强消费维权的宣传引导。
二、五项制度
(一)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商品和服务质量追溯制度。经营者应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积极研究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管理模式,加强进货验货管理,准确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商品质量及生产、供应、采购、销售、服务链条资料完整。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二是建立采购责任追究制度。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严把采购和验货环节,确保采购、引入、销售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建立和落实采购责任追究制度,凡将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产品采购或引入商场、市场和平台等经营场所的,应严肃追究采购人员及上级主管人员责任,造成严重伤害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要加强对采购人员教育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大、中型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主体内部及旅游、电信、金融、家装、水电气等服务领域,要建立完善消费调解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明确设立“消费维权投诉站”、“服务站(岗)”等消费维权机构,设立投诉、纠纷处理专用电话,落实岗位、人员及职能责任,积极探索利用通信、网络、微信等社交平台,构建消费维权快捷通道,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有条件开展线上消费纠纷解决工作的,应积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成为全国12315平台ODR企业。
(三)建立首问责任制度。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
(四)引导建立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以平台型企业为重点,建立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引导平台型企业建立重点领域的服务后评价机制,鼓励消费者对平台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并实行评价信息公开。开展消费品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完善服务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体系。
(五)倡导建立赔偿先付制度。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服务管理部门与场所内销售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政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服务管理部门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商场、市场或平台经营者、服务管理部门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附件2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标准
一、一般普适标准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主要从商品流通领域从事消费品销售或服务领域提供生活服务的市场主体中培育发展,如商场、超市、市场、网络和电视交易平台、宾馆、汽车4S店、旅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文化娱乐体育、制作保养和修理及其他经营单位。一般普适创建标准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1.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商品(服务)质量安全意识强,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日常管理、售后服务相对完善;3.个体创建示范单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4.集体创建示范单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比例较高。
(二)自觉尊权维权。1.积极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经营场所有宣传阵地及资料;2.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尊重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将消费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
(三)落实“一承诺五制度”。1.落实“诚信经营承诺”:积极履行“商品无假冒、服务无欺诈、投诉无障碍”的承诺,在经营场所公示承诺内容;2.落实“五制度”:建立并严格落实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引导建立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倡导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自律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制度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申报创建示范单位后,未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有造成其它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四)维权机制健全。1.规范建立消费维权站,能及时高效处理消费者投诉;2.消费纠纷和解率较高、消费者满意度较高;3.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或按要求改进、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有条件开展线上消费纠纷解决工作的,应积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成为全国12315平台ODR企业。
二、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详细验收标准
1.餐饮食品示范店创建标准
项目 |
序号 |
创 建 标 准 |
许可管理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
信息公示 |
2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
3 |
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符合要求。 |
|
4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
|
制度管理 |
5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6 |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
人员管理 |
7 |
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8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
9 |
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
|
10 |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
|
环境卫生 |
11 |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
12 |
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
|
13 |
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14 |
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
|
原料控制 (含食品添加剂) |
15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
16 |
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
17 |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
|
加工制作 过程 |
18 |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
19 |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
|
20 |
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
|
21 |
食品留样符合规范。 |
|
22 |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符合要求。 |
|
23 |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
|
设施设备 及维护 |
24 |
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
设施设备 及维护 |
25 |
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
26 |
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
|
27 |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
|
餐饮具 清洗消毒 |
28 |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
29 |
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
|
30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
|
经营服务 行为 |
31 |
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无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促销和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
32 |
不得经营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店招、牌匾和菜单中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河鱼”等字样。 |
|
33 |
有专人负责消费投诉处理,一般性消费投诉能当日当场处理完结。 |
2.“小食品店、小作坊、小餐饮店”示范店创建标准
项目 |
序号 |
创 建 标 准 |
管理职责 |
1 |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经营者(负责人)应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组织内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管理职责 |
2 |
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 |
3 |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食品销售记录管理、清洗消毒卫生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
|
生产与加工场所 |
4 |
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预留悬挂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位置。 |
生产与加工场所 |
5 |
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的厕所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厕所应当为水冲式。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禽畜。 |
6 |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
|
7 |
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
|
8 |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无霉变,顶部建造必须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门窗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窗户内窗台便于清洁。 |
|
9 |
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
|
10 |
生产加工场所入口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更衣、消毒设施。 |
|
设施与设备 |
11 |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密闭的、防渗漏的、专用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
12 |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照明、通风、排烟、排汽等设施。 |
|
13 |
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存放;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 |
|
14 |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 |
|
15 |
具备良好的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 |
|
16 |
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器具和卫生防护措施。 |
|
17 |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便于清洗和消毒。 |
|
加工过程 控制 |
18 |
具有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文件。 |
19 |
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辅料。 |
|
加工过程 控制 |
20 |
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料熟料加工区域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
21 |
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
22 |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GB 2760的规定,并使用量程、精度符合称量需要且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称量工具称量。 |
|
23 |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标记并分开使用。 |
|
24 |
选用食品用洗涤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并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
人员要求 |
25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26 |
从业人员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保持个人卫生。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
|
台账要求 |
27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 |
28 |
建立生产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
|
29 |
应当建立批发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批发日期等内容。 |
|
30 |
建立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如实记录召回时间、产品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等内容。 |
|
台账要求 |
31 |
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包装与标识 |
32 |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
33 |
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注食品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
|
贮存与运输 |
34 |
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储存物须离地离墙独立存放;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
35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散装食品运输时应当配备洁净的无毒无害专用容器,并有防护措施。 |
|
经营服务 行为 |
36 |
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无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促销和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
37 |
不得经营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店招、牌匾和菜单中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河鱼”等字样。 |
|
38 |
一般消费投诉能当日当场处理完结。 |
3.药品流通示范店创建标准
项目 |
序号 |
创 建 标 准 |
许可管理 |
1 |
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资质、场地、票据等便利。 |
2 |
无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
|
人员管理 |
3 |
无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人员挂靠、不在职在岗行为。 |
4 |
各岗位人员应每年度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
|
制度管理 |
5 |
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购进回收药品。 |
6 |
采购药品必须按规定索取发票。 |
|
7 |
不得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不得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完整、真实,须满足药品可追溯性。 |
|
8 |
不得销售假劣药品。 |
|
9 |
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且销售凭证上内容齐全。 |
|
10 |
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按规定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信息。 |
|
11 |
无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情况。 |
|
12 |
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
13 |
药品储存符合要求。 |
|
14 |
无违法违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要求的药品的行为。 |
|
经营服务行为 |
15 |
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虚假让利、虚假促销和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
16 |
重视商品服务售后保障,履行承诺,诚实守信。 |
|
17 |
健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有专人负责消费投诉处理,一般消费投诉能当日当场处理完结。近6个月无消费纠纷上报需第三方介入处理的行为。 |
4.化妆品示范店创建标准
项目 |
序号 |
创 建 标 准 |
执照管理 |
1 |
经营单位销售化妆品要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2 |
经营单位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
|
制度管理 |
3 |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
4 |
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档案文件。 |
|
5 |
索证索票应当按照产品种类或供应商名称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鼓励有条件的经营单位实行电子化管理。 |
|
6 |
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人员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
|
索证 |
6 |
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
7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8 |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普通化妆品网上备案及现场检查通过情况 |
|
9 |
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
|
10 |
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
|
索票 |
11 |
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应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
经营服务行为 |
12 |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及来源不明等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
13 |
经营人员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产品功效、适宜人群和用途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宣传疗效、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等。 |
|
14 |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投诉举报、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
|
15 |
经营单位对投诉举报要及时加以解决,对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
5.星级饭店示范店创建标准
项目 |
序号 |
创 建 标 准 |
诚信经营 |
1 |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按照相关规定悬挂。 |
2 |
诚信经营,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健全诚信奖罚机制。 |
|
3 |
力推“放心消费·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内部公众号、网站、刊物等宜设有专栏宣传,营造创建放心消费工作氛围。 |
|
4 |
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虚假打折行为;无虚假承诺、恶性价格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5 |
促消费等内容客观真实,广告、海报、单页等宣传品所传达的信息与实际相符,无虚假宣传行为。 |
|
6 |
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主动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
|
7 |
尊重消费者消费权利,认真接受消费者投诉,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
|
8 |
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签订规范合同,无恶意拖欠款行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
|
9 |
按规定或商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
|
经营场所 |
10 |
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场地租赁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相符。 |
11 |
经营主体(店面)名称、标记设置规范,不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 |
|
12 |
经营场所卫生、整洁、舒适,设置规范、醒目的指示标识和人性化便民服务设施。 |
|
13 |
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齐备,安全通道通畅无障碍,经营环境无污染。 |
|
14 |
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按要求索取并留存相关资料或购物凭证。 |
|
15 |
建立进货台账。采购的乳制品、肉、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等重点食品建立进货台账,做到来源可溯。 |
|
食品安全 |
16 |
不定期对采购的食材开展自检,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规定,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
17 |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第12号)的各项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分开储存、分开加工。 |
|
18 |
所供应的菜品等食品,均应在保质期内,达到行业认可的质量标准或符合采购方品质要求,确保无食品安全事故。 |
|
19 |
所提供的产品(用品)达到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此类产品的法律、法规产品(用品)和规定的要求,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确保质量合规。 |
|
后厨管理 |
20 |
提供的产品(用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对人体健康无害。 |
21 |
对厨余垃圾应尽可能使用加盖式垃圾桶并使用垃圾袋,按照垃圾分类处置要求进行分类处置,每日垃圾及时清理。 |
|
22 |
应对食品原材料如海鲜类、肉类、蔬菜进行分池清洗,并确保海鲜类、肉类、蔬菜使用不同的工具器皿进行加工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
|
经营服务行为 |
23 |
确保盛装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并在保洁柜保存。 |
24 |
注重膳食营养,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营养健康知识、营造营养健康氛围,在显著位置宣传《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 |
|
营养膳食 |
25 |
采用健康加工烹饪方法,减少使用腌腊制品、动物油脂烹调食物,创新开发菜品的烹饪方法,在保持菜品风味特色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油、盐、糖及高盐调味品的用量。 |
26 |
采用分餐制供餐,应在餐桌上摆放公筷、公勺等分餐工具,上餐时应在每道菜品器皿内配备分餐工具,并引导用餐人员在用餐时使用。 |
|
27 |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营养师和营养配餐员,科学指导食堂采购、配料和加工,开展合理膳食及膳食营养均衡咨询及指导。 |
|
外卖配送 |
28 |
提供网络订餐送餐服务的经营主体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每天清洁消毒。 |
29 |
食品包装材料应安全卫生符合有关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容器或塑料制一次性使用餐盒,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 |
|
30 |
强化对网络订餐配送站点和配送人员的管理,落实送餐“骑手”配送安全意识。 |
|
入住环境 |
31 |
严格执行住房实名登记,实施入住动态管理可溯源。公共区域设施及房间分区域专人清洁及消毒,无死角,严格执行环境清洁、放心物品消费标识流程。 |
32 |
公共区域及客房区域设施设备功能正常、运行良好,不定期监督落实客房及公共区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
|
品质服务 |
33 |
严格执行客房清扫清洁标准,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严格保障客房品质,各类杯具严格遵守冲洗、清洗、消毒的清洁程序。 |
34 |
根据市场发展及绿色环保要求配备客用设施,在绿色、环保的基础上落实客用品的选择、补充和更换。 |
|
35 |
以人为本,尽最大可能满足消费者合理需求,不断升级品质服务,坚持与宾客沟通,建立不断完善的客房服务体系。 |
|
品质服务 |
36 |
制定售后服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
37 |
落实产品服务定期回访制度。 |
|
用餐消费 |
38 |
打造放心厨房,严控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使用食材可溯源,规范存储与加工,拒烹拒食拒售野生动物,保障食品安全。 |
39 |
严格按照酒店客房送餐服务流程开展客房送餐服务,自助餐厅等提倡文明用餐服务,推广分餐服务、倡导公筷公勺服务,杜绝自助餐浪费。 |
|
40 |
严格按照酒店餐饮企业采购单的要求提供食品,按时按量保质供货送达,不得出现缺斤少两现象(出现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双方可自行重新协商)。 |
|
41 |
不定期对用餐环境、用餐品质开展自查,切实做好酒店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
6.市场、超市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项目 |
序号 |
创 建 标 准 |
诚信经营 |
1 |
市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按照相关规定悬挂。 |
2 |
诚信经营,倡导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健全诚信奖罚机制。 |
|
3 |
力推“放心消费·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内部公众号、网站、电子显示屏等设有专栏宣传,营造创建放心消费工作氛围。 |
|
4 |
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虚假打折行为;无虚假承诺、恶性价格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5 |
促消费等内容客观真实,广告、海报、单页等宣传品所传达的信息与实际相符,无虚假宣传行为。 |
|
6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主动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
|
7 |
尊重消费者消费权利,认真接受消费者投诉,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
|
8 |
超市或市场内商户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日常管理、售后服务相对完善。 |
|
诚信经营 |
9 |
按规定或商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
10 |
经营主体(店面)名称、标记设置规范,不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 |
|
食品安全 |
14 |
市场内小食品、小餐饮经营者符合“小食品店、小作坊、小餐饮店”示范店创建标准。 |
市场(超市) 环境 |
15 |
经营场所卫生、整洁、舒适,设置规范、醒目的指示标识和人性化便民服务设施。 |
16 |
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齐备,安全通道通畅无障碍,经营环境无污染。 |
|
17 |
公共区域有专人清洁及消毒,无死角,严格执行公共卫生场所管理规定,特别是新冠疫情防控规定 |
|
18 |
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功能正常、运行良好,不定期监督落实公共区域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