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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路域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的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2-04-28 16:5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路域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的制定说明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路域环境,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畅、安、美、洁、舒”的交通路域环境,我县制定了《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路域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1.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为使县城周边国省干道公路真正达到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行车环境此次专项整治是打造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文明城市形象,是打造平安道路的主要抓手。

2.为解决目前国省干道路域环境领域执法中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城区周边国省干道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仍然存在突出的各类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影响县城市形象,为维护良好公路秩序,实现规范经营,开展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路域专项整治迫在眉睫。

3.为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路域直接影响道路通行的安全,近年来,随着各类车辆的增多,人们对于公路通行条件及周边环境有了高的要求,路域环境已成为广大司乘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开展城区城区周边国省干道专项路域环境治理,着力改善公路通行条件和秩序,有助于不断提高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营造“畅、安、美、洁、舒”的交通路域环境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2022年4月初,由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启动《关于开展县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路域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4月下旬由会同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草案,于2022年4月底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县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通告》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告》整治内容中第1-6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做适当细化、具体化表述。

                                   2022年4月28日

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路域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

文本依据详细对照表

正文条款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区周边国省干道路域环境,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畅、安、美、洁、舒”的交通路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周边国省干道开展路域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会同实际确定。

一、整治时间:2022425日至2022630日。

根据会同实际确定。

二、整治范围:县城区周边国省干线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为G209国道堡子新店桥村三岔路口至连山乡连山村与靖州县太阳坪乡土溪村交界处;S342省道林城镇金寨村至大桥村水平溪沿线;林城镇同福兴苑铁桥脚至岩头村高速公路连接线起点沿线。

根据会同实际确定。

三、主要整治内容

(一)全面依法清除整治公路沿线裸露垃圾杂物。

(二)全面依法清理拆除公路沿线“两违”建(构)筑物、乱搭乱建的临时安置棚、工棚、柴棚、生产棚、杂棚、圈舍、菜地等及残垣断壁、废弃危旧建(构)筑物。

(三)全面依法清理拆除公路沿线未经审批的空心砖制造销售点、砂石料生产点、拌合站、停车加水洗车点、饮食商品销售摊点等以及占道经营的摊点、遮阳棚等。

(四)全面依法清理拆除公路沿线架设堆放无用废弃的电力、通讯、网络、供水等各类电杆、管道、线缆。

(五)全面依法清理整治公路沿线运输砂石料、渣土、水泥、混凝土等未加盖篷布、装载不规范造成“抛、洒、滴、漏”污染公路的各类车辆,未规范管理的砂石料场、拌合站、施工工地等污染物源场所。

(六)全面依法清理整治在集镇路段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搭建摊棚、车辆乱停乱靠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说明:整治内容系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条例》、《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表述,无法跟上位法一一对应,执法单位在执法时要根据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G209国道、S342省道沿线、岩头高速公路连接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会同实际制定。

五、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自接到整改通知之起的3内必须自行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会同实际制定。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

举报电话:0745-8826236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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