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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同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15 17:23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关于《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同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的通告》

的解读

一、出台该《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同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的通告》的必要性

(一)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近年来,秸秆露天焚烧已成为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露天秸秆焚烧会产生大量的烟尘,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多数情况下采用临时管理的办法,对农作物秸秆的处置监管力度弱,缺乏规范性文件管理。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好会同县区域的蓝天,急需出台对农作物秸秆处置的规范文件。

(二)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的需要。为规范我县秸秆有序焚烧工作,2025年3月21日,我县制定了《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会同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2025年6月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关于《怀化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有关事项的函(湘环发〔2025〕29号)对县(市、区)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范围地类、面积、比例、分布图、管控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细化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于6月15日前,将禁限烧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我县有必要重新制定《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会同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三)细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三)《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

(四)《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湘环发〔2025〕43号);

(五)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六)《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湘政办发〔2025〕19号);

(七)《关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工作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25〕17号);

(八)《湖南省关于精准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指导意见(试行)》。

三、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防治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需对2025年3月21日发布的《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会同县秸秆禁烧限烧区的通告》进行优化完善。截至2025年6月,我分局采用组织相关股室和专业人员进行讨论沟通,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求部分乡镇、行政村及市生态环境局意见,逐条分析,充分研讨,形成了《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同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的通告》。

在征求意见及修改过程中,对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划分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主要依据我县国土空间布局及规划要求,最终确定了分区范围和时段划分。

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同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的通告(送审稿)》草案经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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