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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会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26 11:15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会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解读

会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人民政府同意,自20256月26日起实施。《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6年5月,我局牵头起草了《会同县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会政办发〔2016〕8号)文件。为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文件仅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不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于2021年5月26日失效。自2017年以来,我县仅认定了一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新增的被征地农民要求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流程、资金筹集进行了新的规范。鉴于以上因素,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起草了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则、保障对象的认定及流程、参保缴费补贴社会保障资筹集和管理、部门职责等内容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二)关于认定流程。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报,经所在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和所在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程序后予以认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

()关于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总额12600元;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保障对象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关于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保障对象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一是用地单位缴纳。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结合我县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二是土地出让收入划拨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三是落实集体补助资金。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关于职责分工。《实施办法》明确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审计、税务征保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被征地农民属地乡镇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政策原文:会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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