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5 07:43 信息来源: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会交处罚决定〔 2021〕06号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情况:周中华,男,汉族,湘N0D600货运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号码43128119******2410,道路运输证号43120220176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43128119******2410,住址洪江市沅河镇桥村两头田组。
根据行政检查,本机关于2021年10月31日对你涉嫌货运车辆超载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询问和现场检测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调查查明,你2021年10月31日驾驶车号为湘N0D600货运4轴车辆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拉运零担货物至贵州省天柱县,在行经会同县坪村公路超限检测卸载站时,经入站检测车辆总重为41.22吨,湘N0D600货运车辆限重为31吨,经认定湘N0D600货运车辆超限10.22吨,超限幅度为33%。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20条、第24条以及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27条、第30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单、现场违法照片、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31向你送达了《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处罚告知〔2021〕06),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四规定,属于货运车辆超载运输已构成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逃避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本机关对你的上述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