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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03 17: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决定202229

当事人情况:周明,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靖州侗族苗族自治县渠阳镇塘湖村上星组身份证:43122919*****2231

根据行政检查,本机关于2022108930分对会同凯润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超限检测系统检查时发现湘KH3020103日超载51.18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询问和现场检测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调查查明,2022108日驾驶员周明(身份证:43122919*****2231),驾驶你名下车辆车号为湘KH3020的四轴货运车辆,行驶至会同县凯润建材有限公司,经会同县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超限检测系统检测,该车辆为四轴车,车辆总重为82.18吨,车辆限重31吨,经认定车辆超限51.18吨,超限幅度为165.1%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会同县凯润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电子数据、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单位法定代表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2108日向你送达了《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处罚告知〔202229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货运车辆超载运输已构成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七十六条五款的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20221012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2022]58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宗寿;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302919*****0812; 职业:无; 住址:会同县王家坪乡和平村九组15; 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2922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于2022922日,在金子岩乡集镇赶集时招揽7名乘客上车,并与车上7名乘客约定驾驶沪CD2996将他们送至元贞村后,口头约定再收取每人34元不等的乘车费。你末能提供本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沪CD2996巡游出租车经营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现场勘验笔录;证据3:现场勘验图;证据4:现场照片;证据5:王宗寿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王宗寿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928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罚告[2022]58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王宗寿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陈述,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5000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有积极配合案件查处违法行为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百六十六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于202210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千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工商银行(地址:会同县林城镇解放街),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20221013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2022]23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梁沈;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302919*****1419; 职业:无; 住址:会同县若水镇坡塘村七组18; 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2925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于2022925日,在若水镇以口头招揽的方式招揽8名乘客上车,驾驶湘NQC1588名乘客送至会同县城,并与车上8名乘客约定收取8元人民币每人的乘车费,共计约定收取8名乘客64元人民币乘车费。你未能提供本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湘NQC158巡游出租车经营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现场勘验笔录;证据3:现场勘验图;证据4:现场照片;证据5:梁沈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梁沈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10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罚告[2022]23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梁沈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陈述,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5000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有积极配合案件查处违法行为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百六十六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于202210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千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工商银行(地址:会同县林城镇解放街),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20221014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2022]60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安茂;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3302919*****0214; 职业:无; 住址:会同县沙溪乡玩洞村六组2; 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292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于2022926日,在长寨白市以电话联系和口头招揽的方式招揽12名乘客上车,驾驶浙AOC75112名乘客送至团河农村客运站,并与车上12名乘客约定收取3元人民币每人乘车费,共计约定收取12名乘客36元人民币乘车费。你末能提供本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浙AOC751巡游出租车经营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现场勘验笔录;证据3:现场勘验图;证据4:现场照片;证据5:王安茂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王安茂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108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罚告[2022]60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王安茂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陈述,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5000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有积极配合案件查处违法行为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百六十六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于20221017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千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工商银行(地址:会同县林城镇解放街),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20221017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202227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姓名:吴升望; 性别:男;  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社区;身份证号:43122419*****7933; 职业:无;  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1017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制作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于202210171610分许,当事人驾驶车辆车号为湘NKW972在会同县马鞍镇木材检查站路段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当时车上共有3名乘客,并约定收取每位乘客200元的乘车费用,共收取600元的乘车费。当事人末能提供本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湘NKW97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现场勘验笔录;证据3:现场勘验图;证据4:询问笔录;证据5:证件照片;证据6: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过吴升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1017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罚告202227),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分以下情况说明,①既陈述申辩,又申请听证的;②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的;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④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但申请了听证的。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说明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复核情况、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如果有听证的,应当对听证情况特别是当事人在听证中陈述的理由、举证、质证等以及采纳情况进行说明,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负面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则不能用上述依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写明行政处罚的情形】,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工商银行(地址:会同县林城镇解放街),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

20221018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决定202230

当事人情况:易连华,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渡头村十二组身份证:43122519*****5017

根据行政检查,本机关于202293日至108日期间,会同县广坪镇非现场执法采集点报湘N1A902中型自卸货车在省道S342广坪路段擅自超限运输25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询问和现场检测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调查查明,202293日至108日期间,会同县广坪镇非现场执法采集点报湘N1A902中型自卸货车在省道S342广坪路段擅自超限运输25次,会同县广坪镇非现场执法现场电子数据显示均超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载非现在执法系统电子数据、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单位法定代表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21012日向你送达了《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处罚告知〔202230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货运车辆超载运输已构成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七十六条五款的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20221019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决定202226

当事人情况:张华,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炳溪村六组身份证:43122519*****2838

根据行政检查,本机关于20221020日对你驾驶湘N0Z680三轴货运车辆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询问和现场检测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调查查明,20221020日驾驶员张华(身份证:43122519*****2838),驾驶你名下车辆车号为湘N0Z680的解放牌三轴货运车辆,经国道G209线从洪江市拉运加工沙至会同县宝田乡,在行径马鞍木材检查站路段时,被会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湘N0Z680车辆经会同县坪村公路超限检测卸载站检测,该车辆为三轴车,车辆总重为35.74吨,车辆限重25吨,经认定车辆超限10.74吨,超限幅度为43%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单、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单位法定代表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21020日向你送达了《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处罚告知〔202226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货运车辆超载运输已构成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七十六条五款的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20221020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202228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情况:杨仁术,地址: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连道苗寨村13身份证:43122519*****281X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本机关对你于20221020日对你驾驶湘N97726三轴货运车辆涉嫌载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单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21020日驾驶员杨仁术(身份证:43122519*****281X),驾驶车号为N97726东风牌三轴货运车辆,洪江区江市镇超限装载沙子至会同县马鞍乡泥池村,驾驶N97726限重25吨,车辆总重35.52吨,车辆超限10.52吨,超限幅度42.1%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驾驶证复印件;证据3:行驶证复印件;证据4: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单;证据5:车辆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杨仁术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1020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罚告202228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经当事人杨仁术确认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五项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负面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则不能用上述依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写明行政处罚的情形】,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依法进行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装违法行为;

2、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工商银行(地址:会同县林城镇解放街),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

202210 20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决定202223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明永华; 性别:男; 民族:汉;住址:湖南省会同县连山乡漩水村627;身份证号:43302919*****24415; 职业:无; 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21020日对你驾驶湘N64827的东风牌二轴货运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询问和现场检测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21020日,你驾驶车号为湘N64827中型自卸货车,从洪江区江市镇装载沙子,至会同县马鞍乡G209国道木材检查站路段超限行驶。经坪村镇公路超限检测站静态磅称重检测,车辆为二轴车,车辆总重为23.32吨,车辆限重18吨,超载重5.32吨,超限幅度为29.6%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单、现场违法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单位法定代表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1020向你送达了《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处罚告知202223,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明永华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货运车辆超载运输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给予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有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于20221020日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七十六条五项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会同县工商银行);账号:82015600000000105(会同县农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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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决定202231

当事人情况:李增辉,地址:湖南省会同县广坪镇吉朗村六组身份证:43122519*****423X

根据行政检查,本机关于2022723日至1010日期间,会同县广坪镇非现场执法采集点报渝D91156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S342广坪路段擅自超限运输40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询问和现场检测的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经调查查明,2022723日至1010日期间,会同县广坪镇非现场执法采集点报渝D91156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S342广坪路段擅自超限运输40次,会同县广坪镇非现场执法现场电子数据显示均超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湖南省公路超限超载非现在执法系统电子数据、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单位法定代表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于20221012日向你送达了《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处罚告知〔202231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货运车辆超载运输已构成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第七十六条五项的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