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3 09:18 信息来源:湖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
某市司法局对某分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案
关键词
执法监督案
背景
"投诉人某公司在某区租用场地并建设有机肥料储存厂,在建设过程中依照环保相关规定自主申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某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该场地储存有有机肥料,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分别以“无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为由,对该公司下达了罚款55万元和罚款0.624万元两个处罚决定。 投诉人某公司认为该事实不清,处罚依据错误,多次与某分局沟通无果后通过营商部门向某市司法局投诉。"
履职过程
"某市司法局受理了该起投诉案件并开展立案调查。执法监督人员采取调阅复制相关案卷材料,询问部门负责人、相关执法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走访附近村民及相关企业等措施,摸清了案件真实情况。 经查,该公司按照有机肥料储存厂要求自主申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被诉某分局因接到环保督察的转办信件,未经详细核实,紧急通过会议形式认定该公司自主备案环保手续无效,撤销了该公司的环保(备案)许可,并自行公示撤销决定。而后利用该公司不熟悉专业法律法规的特点,以该公司无环保手续为由,将该公司储存原料行为定义为处置行为,对该企业进行了强制关停和行政处罚。另查明,某分局对该公司储存场地周边环境和存储的有机肥进行了监测和抽样,均符合环保要求。 被诉某分局在本次行政处罚行为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裁量不当,执法案卷文书不规范,法制审核、案件复核不严格等现象,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某市司法局制发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该局自行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送某市司法局。被诉某分局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执行。被诉某分局驻地政府和被诉某分局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行函,并派出驻地政府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到司法局沟通,试图维持原一系列行政执法决定,被某市司法局驳回。鉴于被诉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示范意义
本案案情复杂,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执法监督等若干行政执法行为;本案背景复杂,发生在环保督察工作期间,执法行为需同时满足环保督察要求和执法规范要求;本案关系复杂,涉及监管部门、被监管对象、属地政府、上级部门、营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等错综复杂的关系。本案意义重大,通过执法监督,责令执法机关自行改正错误执法决定,保护了企业合法利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某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某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