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1 16:51 信息来源:湖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
某机动车检测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关键词
虚假监测电子证据
背景
2018年3月29日,原某市环境保护局(现为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I/M系统)对检测数据进行倒查时发现,某机动车检测场在检测京N3××63车辆时用京GW××78车辆代替检测,并为京N3××63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根据I/M系统显示,2018年3月24日,车牌号为京N3××63的车辆在某市B机动车检测场检测未合格,2018年3月27日,又在某机动车检测场进行了三次检测,前两次检测均因测量值不合格而中止,第三次检测测量值虽为合格,但监控视频显示第三次被检测的车辆实际是京GW××78车辆,并非京N3××63车辆。同时,某机动车检测场的检测员三次检测手动录入的均为京N3××63车牌号,I/M系统当天并无京GW××78车牌号的录入记录。
履职过程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第一,原某市环境保护局通过电子证据认定某机动车检测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是否正确;第二,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调查时没有佩戴或使用执法记录仪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处理结果
某机动车检测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某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某机动车检测场违法所得90元,并处20万元罚款。某机动车检测场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6月28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单位的诉讼请求。后某机动车检测场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5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示范意义
这是一起涉及机动车检验机构违反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案,本案执法示范点有二。 一是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如本案中的I/M系统)的应用,为行政机关实施事中监管预警、事后案件调查提供了支撑和便利。特别是面对很多稍纵即逝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支撑并对有关过程加以记录和固化,完全依靠行政执法人员的事后询问和调查将很难还原违法现场,也很难调取关键证据。面对每日开展大量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技术监管手段不仅提高了行政机关的监管效率,解决了记录和固化证据的难题,而且对监管对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也起到了强大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二是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仅需要执法人员有能力通过细致调查取得有效的客观证据,还需要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各类违法行为的特征和构成 要件。执法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备准确把握不同违法行为特征和要件的能力,再结合其他物证、书证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等形成证据链,才能真正做到每一个案件办理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无误。
法律依据
本案在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还是“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存在异议。如认定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则行政处罚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如认定为“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则行政处罚适用《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