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3 09:21 信息来源:湖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
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品牌汽车垄断协议案
关键词
垄断
背景
"2017年12月,原某省物价局经授权,对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在省内某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由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继续管辖。 经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该品牌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2016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该品牌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当事人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了上述价格控制。主要包括:1.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2.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3.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在这种管理措施下,该省该品牌经销商也执行了当事人的限价政策。省内多地经销商被要求对出现的低价销售行为进行说明报备。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要求经销商相互监督销售价格,发现低价销售行为可以向其投诉举报,并进行干预,从而实施对经销商整车销售价格进行控制。根据执法机关对经销商的调查,该省经销商自2015年6月起均按照当事人要求将网络销售价格统一为各车型建议零售价。结合各地区经销商实际销售数据分析,虽然经销 商销售价格不尽相同,但优惠幅度在每次限价要求后整体都会出现下降,当事人的价格控制效果较为明显。"
履职过程
"当事人与经销商处于该品牌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在办理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重点要分析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一般认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能够产生效率,特别是供应商设定转售价格维持时,其效率主要体现在有利于分销商推销产品和防止“搭便车”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汽车品牌经营管理模式,经销商销售汽车必须取得厂家的特许,按照厂家统一的门店设计、产品布展、售前服务的规范开设,一家店只经营一个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售前服务,努力推销产品,否则就无法生存,也几乎不存在经销商“搭便车”的现象。因此在汽车经销领域,纵向垄断协议积极作用较小,不能抵销对市场竞争的损害。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是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尤其是高档品牌汽车,同级车之间保持着稳定的价格关系。当事人实施限价行为后,其他竞争品牌的价格优惠幅度也会收窄。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会被明显削弱,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动整改,执法机关遂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
处理结果
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0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19年12月6日,执法机关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1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19日当事人缴纳罚款,并表示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示范意义
"1、本案调查工作细致、证据扎实。垄断行为较一般违法行为更为隐蔽,调查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本案当事人的限价行为从不通过书面文件发布,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办案初期,由于省内该品牌汽车经销商存在一定顾虑,不愿提供当事人限价行为相关情况,案件调查一度受阻。办案部门及时调整调查思路,扩大调查范围,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宽大政策”进行宣传攻心,最终取得了案件突破。执法人员调查了涉案地区所有该品牌汽车经销商,提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详细梳理,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最大限度还原每次限价会议的背景、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甚至参会人员落座位置、说话顺序等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最终查明事实,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 2、本案创新分析方法。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实施垄断协议时,办案部门首先建立了该品牌汽车经销商的销售数据库,与当事人每次限价要求进行比对,通过大数据及模型分析,判断垄断协议实施效果,为案件定性提供支撑,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探索了新的分析论证方法。在竞争损害效果分析方面,办案部门明确指出了当事人行为对品牌间价格竞争的损害。当事人在中国豪华汽车销售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会被明显削弱,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3、本案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调查伊始,执法机关即向当事人送达《反垄断调查通知书》,公开告知调查事项、当事人权利及执法部门义务。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通过执法记录仪、制作各类文书等多种形式,对执法全程客观记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经过法制审核与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保证案件处理客观公正。办案中,执法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很快即缴清全部罚款。 4、本案影响力较大。该案创下2019年全国省级反垄断执法最高处罚纪录。 5、本案注重彰显反垄断执法的社会效果。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整规并举、标本兼治,更加注重指导企业整改规范,通过个案查处有效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办案人员并没有满足于处罚金额到位而“案结事了”,而是为企业制订了为期3年的跟踪整改计划,持续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后又专门组织省内15家经销商开展专题普法宣讲,深入解读国家最新发布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对经销商反垄断合规经营给出具体建议,为经销商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导和合理预期。当事人表示,其通过该案获得了一次深入的反垄断普法教育,在执法机关帮助下采取全面整改措施后,提高了合法经营水平,并促进了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 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 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 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 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 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 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