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2 14:36 信息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某市中心医院未按规定对工作人员开展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案
关键词 放射性职业病防治 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背景 目前,射线技术在我国工业、农业、医学、科研 教学和国防等领域已广泛应用,其潜在的职业病危害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医院各种新型的放射诊疗设备不断增加并广泛应用。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效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是医疗机构等用人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的应尽义务。 履职过程 2021年5月17日,某省卫生健康委接某市中心医院职工彭某某投诉举报,反映其所在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有关问题。该委立即指派卫生监督员前往医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查阅相关手术病案入手进行逆向倒查来发现、收集证据,调取对应的诊断报告、对参与手术的医生进行询问调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调查发现,该医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刘某某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医院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刘某某从事接触X射线(电离辐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是医院与放射工作人员彭某某等人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电离辐射)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是医院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五是医院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彭某某等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1、执法人员当场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医院立即改正。 2、对于前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该院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第三、四、五项违法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医院未对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院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26日,某省卫生健康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院警告,合并处以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院自觉全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示范意义本案是省卫生健康委查办的一起医院职工投诉本院在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案件。针对参与手术的医生能否被界定为放射工作人员的争议焦点,省卫健委将凡进入放射工作场所从事临床医学诊断、治疗等放射职业活动,不论受到怎样不同程度的电离辐射的工作人员均界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并督促该院将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梳理,统一纳入放射工作人员管理,逐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整顿医疗秩序、保护医务工作者和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对全省医疗机构依法规范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起到了教育、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法律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该院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第三、四、五项违法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医院未对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院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