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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于印发《会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5 09:1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25-01002

会政20256

会同县人民政府

于印发《会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人地对应,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保障对象,是指会同县境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乡村(社区)为主,部门指导”的要求,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征保、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配合乡镇抓好落实。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认定及流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法历次征地后的剩余耕地面积除以最后一次被征地时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家庭人口数量。

保障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第六条,下列人员纳入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一)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下士、中士;

(三)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四)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范围: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保障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土地测(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三)第一轮公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务公开栏和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四)复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五)会审。审查后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六)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县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予以审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作为保障对象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依据。

第三章 参保缴费补贴

第九条,经认定为保障对象的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的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总金额为12600元;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保障对象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保障对象本人填写申请表格,所在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缴费补贴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财政部门将缴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行“先缴后补”,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财政部门将缴费补贴资金拨付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划拨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县人民政府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保障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变化,经研究同意后及时进行调整。高速公路和铁路等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征地所在缴纳标准足额缴纳。

(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的10%划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县财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三)集体补助。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四)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支出的,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划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必要经费。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对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籍信息确认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保障对象承包耕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征保部门牵头负责保障对象被征地面积核实、征地补偿款的拨付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符合就业帮扶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帮扶政策,符合民政救济条件的按民政部门政策办理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