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4 09:06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会政发〔2025〕2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同县“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同县“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湘科发[2022149号)《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湘财金[2024]2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财政与银行共担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产业园区为重点,有效解决我县“一主两特”产业链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我县“一主两特”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主两特”产业是指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推动怀化市县域经济特色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确定的我县生猪主导产业,箱包皮具、竹木深加工特色产业。
本办法所指“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是指县财政设立信贷风险补偿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引导合作银行为我县“一主两特”产业的“白名单”企业发放的贷款。
“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坚持效益优先、突出重点、相对集
中、择优扶强、科学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一主两特”产业链企业。
第三条“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按照“政银合作、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风险补偿保证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会同“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保证金,以后需要追加的,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政府办(金融工作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监管支局、县商科工信局、会同产业开发区组建成立的会同县“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风险补偿办”),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统筹负责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按程序遴选确定管理机构,承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管理经费综合考虑业务规模、放大倍率、风险补偿项目数量等因素,按照“成本覆盖”的原则确定,从风险补偿保证金利息中列支。
(一)县风险补偿办行使以下职能:
1.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及计划;
2.审核企业“白名单”:
3.召集县风险补偿办成员单位审议合作银行贷款及风险补偿申请,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县财政局具体职责:
1.履行风险补偿资金县本级出资人职责;
2.负责县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
3.负责县级风险补偿资金的安排使用;
4.负责编制县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和预算。
(三)县发改局具体职责:
1.与县财政局编制县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总体计划,提出预算建议;
2.负责协调合作银行开展“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工作,依托“湘信贷”平台,助力银行提高授信效率和质量;
3.协助“一主两特”企业贷前审查并提出意见,帮助解决企业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四)县商科工信局负责县工业园区内“一主两特”企业纳入园区“白名单”。
(五)会同产业开发区负责推荐工业园区内“一主两特”企业,协助企业贷前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县风险补偿办,配合贷前调查和协助合作银行加强贷后监管,帮助解决企业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六)县政府办(金融工作室)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监管支局对合作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政策要求支持“一主两特”企业贷款,确保其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七)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1.受理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审查风险补偿资金并向县风险补偿办申请结算;
2.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政策效果评估、业务风险预警,协助在贷项目监控管理,督促银行对代偿后项目依法追偿;
3.受县风险补偿办委托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贷款企业与合作银行
第六条 贷款企业为注册地在会同产业开发区从事“一主两特”全产业链生产的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招商引资新注册的企业,可从原企业成立的时间算起)且正常运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或M级)。
第七条 贷款企业按“白名单”制度管理,由产业开发区县商科工信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白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到期后重新发布、动态调整。
第八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额度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超出额度的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九条 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范畴。
第十条 合作期内,“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形成损失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合作协议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60%。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会同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
(二)自身实力较强,构建了“一主两特”企业的专属贷款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
(三)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相关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与县财政局签订《“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二)合作银行应对“一主两特”企业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三)合作银行应根据“一主两特”企业特点,建立专门针对“一主两特”产业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一主两特”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四)合作银行应在不高于“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5倍以内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一主两特”产业链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流程。纳入“白名单”范围、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内部风控程序自主开展贷前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程序。县风险补偿办、合作银行负责到期“一主两特”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贷款的清偿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合作银行应当通知企业按时履约还贷,县风险补偿办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做好相关清偿工作。
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将贷款逾期情况书面上报县风险补偿办,并作为追偿主体同步开展催收工作,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全额收回的,合作银行向县风险补偿办提交代偿申请,启动代偿程序。县风险补偿办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企业贷款逾期情况,经县相关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按照贷款损失的分担比例,由县风险补偿办在30天内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中支付所欠担保贷款本金的60%。对贷款本金进行补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一主两特”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建立业务熔断机制。在合作期间,当合作银行“一主两特”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县风险补偿办和合作银行全力清收不良贷款,贷款不良率降至5%以下后合作银行方可继续受理新的贷款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纳入“一主两特”产业发展风险补偿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其他类别的政银合作风险补偿资金,严禁政策套利,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湘财金〔2024]2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