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5 17:19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20-01005
会政办发〔2020〕5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参股(含国有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市投资补助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性基金;
(五)政府性融资;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评审、资金、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县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性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行业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本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凡应急、救灾、除险等特殊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并按财政部门评审的预算价下浮8%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上限值,特殊情况按程序报批,且下浮比例不得低于5%。
工程量清单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用于政府采购和招标。相关的政府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设计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图纸会审和预算初审,未经相关审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报送预算评审资料,财政部门不得受理。特殊情况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先行评审,后补充资料,并在评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中介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环评咨询等服务,建设单位依据服务成本、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原则上按照行业协会制定收费标准的30%付费,特殊情况经审批付费不得超过50%。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审批权限。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体系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未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体系、年度新增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严格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先送县司法局审核把关。其中,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凡以各部门名义签订的项目总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该项目业主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审查时,须提供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及招标文件等材料,县司法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必须约定严格控制材料调差的条款。确因特殊原因建筑主材(砂、石、砖、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沥青)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后,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批后适时启动调差程序:价格变动幅度在财评预算价正负10%(含10%)以内的不予调差;价格变动幅度在财评预算价正负10%以上的,超过10%部分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调差,项目业主承担50%,施工方承担50%。对于变更的工程,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的按规范和施工同期材料价格编制计价表报财政评审并下浮8%。
第十三条 我县重点工程组建的“指挥部”(或“办公室”),按照对口的原则,归口行业部门(建设单位)管理,行业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全程负责,直至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变更限额和审批权限。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原则,未经审批就变更的工程,一律不纳入结算。工程变更要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变更增加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变更增加投资额在5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须经政府常务会研究;变更增加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重新招标。工程变更项目,结算时对超预算(合同价)部分下浮5%,并在合同中予以具明。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变更审批。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报审单”,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其论证并进行预算,出具意见书报建设单位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附论证意见书、建设单位行政会议决定报县领导审批后,再将工程预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有合同单价的不再预算评审);
(二)变更签证流程。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报审单”提出变更签证申请→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监理单位依据实物工作量,对工程完成质量及价格进行复查→建设单位审查→资料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的投资额和内容不齐全、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签证单内字句有涂改但涂改处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进入工程决(结)算。
第十六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按季联合调查确定本县季度主材预算参照价格,并行文通知。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是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等中介成果出现漏项、缺项等,或者监理缺位,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未严格执行农民工保障金制度的,将有关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和施工企业、监理机构列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四章 预结(决)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政府性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预算除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外,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对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4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工程预结(决)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审计直接评审相结合。
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预算评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预算评审报告进行全面复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工程结(决)算评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结(决)评审报告进行全面复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通过到财政部门依法备案的方式入库。
审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通过到审计部门依法备案的方式入库。
(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结(决)算评审由建设单位从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同一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决)算评审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
(四)项目建设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和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中介机构所支付的预结(决)算评审费用经财政、审计部门认定后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成本。
(五)财政、审计部门分别对入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清退出中介机构库。
(六)预结(决)算评审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及考核文件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备案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发改部门项目审批核准的投资额。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请财政部门进行工程预算评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批复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三)经审核合格的工程施工图及电子文档、地勘资料;
(四)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五)工程量清单和电子文档;
(六)财政评审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方面资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发改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
(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
(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评审;
(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结论,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评审结论,应当按程序呈报分管副县长及常务副县长、县长。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预算评审工作。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评审报告;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报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报告;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反馈,5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财政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预结(决)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县预结(决)管理工作;
(二)对所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应按财评、审计结论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财政评审的预算结论并按规定下浮后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上限值。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先评审后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先开工的,财政部门将对其项目不进行预算评审及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工程决(结)算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决(结)算情况说明;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送审承诺书;
(三)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许可证(有要求的项目);
(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五)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六)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面工程施工影像资料;
(七)经评审的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书;
(八)经中介机构评审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及有关主要材料采购价格证明;
(九)经司法部门审核的承发包合同、采购合同、协议;
(十)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4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接到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稿或审计定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部门在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定案书。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审计结论报告制度。审计结算金额在预算和合同价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审计结算金额超合同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且10%以下(含10%)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审计结算金额超合同价50万元以上或10%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合同”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合同工程量总额的85%,剩余工程款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审计结论支付。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和脱贫攻坚在建项目等需要加大支付比例的必须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
拨付项目资金余款时应当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二)融资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
(三)拼盘项目结余资金按资金比例计算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在财政评审、审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法律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工程失实资料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县平台公司、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