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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会同县输配电线路保护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9 08:39 信息来源: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辖区内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护区划定标准

1.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压等级1 - 10千伏,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电压等级35 - 110千伏,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禁止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三、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危害输配电线路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对危害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745-8822530。

附件:1.怀化市会同县公用配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公示表;

      2.怀化市会同县公用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公示表


                    会同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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