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9 16:53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24-01004
会政办发〔2024〕22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会同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9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会同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章 设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要综合考虑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乡镇规模、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生猪产销特点、政策延续性、环境保护以及区域功能差异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二)总量控制、适当集中。对于城区附近、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扩大配送服务半径,在乡镇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保障乡镇放心肉的供应。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但总量不得超过全县乡镇数量的25%。
(三)防疫监管、严格检疫。乡镇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遵守动物防疫规定,做好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置目标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以及政策延续性等相关因素,目前全县设置2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即:团河生猪定点屠宰场、蒲稳生猪定点屠宰场。具体规划布局如下:
1.团河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团河镇、若水镇、沙溪乡、金子岩侗族苗族乡、高椅乡的生猪定点屠宰与猪肉产品配送。
2.蒲稳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蒲稳侗族苗族乡、青朗侗族苗族乡、漠滨侗族苗族乡、炮团侗族苗族乡的生猪定点屠宰与猪肉产品配送。
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如需增加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 设置条件与标准
(一)场点选址要求
场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二)设施要求
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待宰间、隔离间和官方兽医检疫工作室、值班室等,待宰间面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池、烫毛脱毛剥皮和胴体加工间等,其屠宰间的面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或冷藏间;配备屠宰检疫操作台等设施设备。污水、垃圾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排放达标。
(三)设备要求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显微镜等检验设备;应配备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或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四)人员要求
屠宰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管理要求
应当建立生猪进场点检查登记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制度,做好各项管理记录填写、管理工作。
(六)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设置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置,须经设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二)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给予申请人下达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小型生猪屠宰点建设竣工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村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发行政许可文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确定合格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主管单位备案。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需在原址改扩建或搬迁的,应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村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三、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如有违法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通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资质,收回定点屠宰证书及标志标识牌。其中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销售不合格生猪肉产品等违法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立案查处;出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立案查处;出现违规占地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立案查处;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由县应急局负责立案查处。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