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1-02 11:44 信息来源: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将予以注销。另请临近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主动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