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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字〔2023〕103号

发布时间:2023-06-09 09:12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会自然资罚字〔2023103

会同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39日对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11年至2015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会同县县城西区建设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规划批准8栋(1#、2#、3#、5#、6#、7#、8A#、8B#栋,层数分别为12F、12F、20F、1+7F、1+7F、1+7F、17F、20F),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总建筑面积77139.8㎡,竣工核实77577.84㎡;建设工程规划批准计容建筑面积67112.8㎡,竣工核实67551.38;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不计容建筑面积10027㎡,竣工核实10026.46。综上所述,该项目总建筑面积增加438.04㎡,计容建筑面积增加438.58,不计容建筑面积减少0.54;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绿地面积5320㎡,竣工核实2002.27㎡。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8A#楼后期装修一层扩大钢结构夹层263.84㎡,雨棚扩建增加122.48㎡(整改后);2.增建地下车库楼梯出入口砖房9.46㎡和砖结构门卫室6.06㎡3、绿地减少1418.83(整改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会同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会同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涂建湘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彭旭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会同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彭旭东办理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相关手续

2.《土地使用证》证号:131国2010)第876。证明项目用地权属、坐落位置、面积、使用性质。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065114。证明该宗土地的来源,土地的使用权类型、相关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平面界址范围等。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工规字第11100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工规字第13040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规﹝建﹞字第会规审工字1410053号。证明项目审批的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绿地率、容积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5.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2022年3月《林城花园一、二期测量技术报告》。证明项目实际建设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6.怀化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2022年8月《林城花园一、二期竣工验收规划评估报告》。证明项目实际建设与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存在差异。

7.会同县规划勘测设计院2023年3月《会同县林城花园用地现状图》。证明8A#楼雨蓬整改后实际建设的用地范围。

8.询问笔录。证明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存在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9.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股2022年10月14日《林城花园一、二期规划验收意见》。证明项目符合规划核实标准,并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核实,确认项目实际建设与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存在差异。

10.项目现状现场勘验照片。证明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的现状、外观和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业主可以使用由会同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西区防洪泵站修建的车位公示。

11.会同县人民政府与会同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车位不足的部分可以用会同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西区防洪泵站相等车位数来弥补。

12.会同县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林城花园一二期绿地面积补测现状图》。证明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绿地异地建设面积和市政道路占用可以核减的绿地面积。

13.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行政处罚决定。证明绿地核减城市道路面积882平方米,绿地异地建设面积1016.9平方米。

我局已于202342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2023年4月25日向我局提出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组织了听证会。你公司陈述:

1.规划方案审批时凡是规划设计的绿化面积都计入了绿地面积,而验收时靠墙角建筑墙体1.5米以内范围的绿化不计入绿化面积,造成绿化面积减少425㎡;

2.规划方案的生态停车位按植草砖设计,审批100%计入了绿地面积,而验收时只按40%或完全不计入绿化面积,造成绿化面积减少1200㎡;

3.书香路与鸿发雅苑前面的市政道路贯通,此市政道路占用土地面积1299㎡,导致一、二期项目绿化面积减少527㎡;我公司在书香路和岩屋寺路所建的372㎡绿地面积规划验收时不计入绿化面积,请求计算绿地面积;

4.规划审批时,沿城市道路设计了双排行道树,作为树荫停车位,按2.8米宽的绿化带计入了绿化面积,验收时不予认可,少计了621㎡绿化面积;

5.二期酒店项目是会同县人民政府对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一楼大厅钢结构夹层(酒店装修布置功能需求做酒店早餐厅)和室外雨棚都属于二次装修。本次规划测量雨棚超出红线26.69平方米,已经整改到位。该雨棚是钢结构挑空雨棚,钢结构雨棚挑高5.5米,其目的是用挑空雨棚代替原规划审批的钢筋混凝土有柱雨棚占书香路道路4.5米宽,如不更改书香路城市道路无法畅通(有规划审批图为证),更改后的雨棚使书香路道路畅通,满足车辆通行,也使本栋大楼更有现代气息,美观大方。

根据听证会议,你公司陈述,我局决定:

1.靠墙角1.5米的绿地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计入绿地面积;

2.生态停车位计40%绿地面积;

3.书香路贯通占用林城花园一、二期882平方米绿地面积,该面积予以核减,书香路旁31平方米绿地计入绿地面积;

4.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用地红线外,西区防洪泵站周边307平方米绿地作为该项目异地建设绿地面积。行道树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规定:“2 术语 道路绿地率的计算是采用简化方式,因道路绿地多以绿带分布在道路上,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道路总宽度的百分比近似道路绿地面积与道路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时,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m计该项目行道树绿地面积为678.9平方米,作为该项目异地建设绿地面积。

我局认定会同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同县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存在以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1.8A#楼后期装修一层扩大钢结构夹层263.84㎡;

2.雨棚扩建增加122.48㎡;

3.增建一栋小砖房建筑面积9.46㎡

4.东侧增建一栋门卫房建筑面积6.06㎡;

5.绿地面积减少1418.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核实容积率4.45,符合规划设计条件(≤4.5)、工程规划许可(4.47)要求,对未纳入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建筑面积,没有影响林城花园一、二期项目规划实施,8A#楼一层整改后无柱雨篷剩余建筑面积增加122.48㎡8A#楼一层(酒店)扩建夹层建筑面积增加263.84㎡增建一栋小砖房建筑面积增加9.46㎡、东侧增建一栋门卫房建筑面积增加6.06㎡;施工累积增扩建筑面积23.39㎡(施工误差)。

决定处罚如下:

1.依法对无柱雨篷增加的建筑面积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122.48㎡*160元/㎡*10%=1960元

2.依法对8A#楼一层(酒店)扩建夹层增加建筑面积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263.84㎡*180元/㎡*10%=4749元。     

根据湖南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5月19日《房地产估价报告》:会同县林城花园二期酒店项目装饰装修室内夹层钢结构和室外雨棚钢结构工程造价的重置成本价值评估,室内工字钢夹层评估单价180元/㎡,室外钢结构雨棚160元/㎡。

3.依法对增建一栋小砖房建筑面积增加9.46㎡、东侧增建一栋门卫房建筑面积增加6.06㎡,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9.46㎡+6.06㎡)*1000元/*10%=1552元。

依据会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第15次(2019年610印发会议议定了以下事项:1.鉴于我县尚未出台新的建设工程造价标准文件,同意县城区违法建设工程单位面积造价核定标准参照《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县房屋基本建造价格核定计税标准的公告》(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 年第1号)并结合我县建筑市场实际进行确定: 房地产开发(框架结构核定 1200 元/;房地产开发(砖混结构)核定1000 元/私人建房(框架结构)核定 900 元/㎡;私人建房(砖混结构)核定700 元/。新标准出台后,再以新标准为准。2.明确违法建设工程的罚款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4.对绿地面积减少1418.83㎡。依法收交绿地异地建设成本款上缴国库,用于绿地异地建设。依据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审计局、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4月25日测算核实绿地异地建设成本449.16元/㎡,计1418.83㎡*449.16元/㎡=637282元。

上述四项总计:1960元+4749元+1552元+637282元=645543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和绿地异地建设成本款共计大写:陆拾肆万伍仟伍佰肆拾叁元整,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相伟、甄林军

  话:0745-8822368

  址:会同县西区林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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