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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6-16 08:45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怀环会不罚字〔202602

当事人名称:会同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D1H8EUOP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地灵乡****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同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田毅桓、邓亚群于2025年11月24日制作了《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拍摄照片;

2.执法人员田毅桓、邓亚群2025年11月25会同县**********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童慧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执法人员田毅桓、邓亚群收集的会同县**********有限公司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建筑服务工程款电子发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会不罚告字〔20260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