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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市监处罚〔2026〕14号

发布时间:2026-07-08 18:36 信息来源: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市监罚〔2026〕14号

当事人: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225MA******XU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连山乡(会同产业开发区连山工业园第12栋标准化厂房1楼1097号)

负责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032119********65

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一案中依法对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2026年3月10日,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生产销售了“钢制隔热防火门”数量为:1樘GFM-1021-dk5A1.50(甲级)-1;5樘GFM-1221-d5A1.00(乙级)-1;1樘GFM-1221-d5A1.00(乙级)-2;7樘GFM-1221-d5A1.00(乙级)-2-子母式;12樘GFM-1221-dk5A1.50(甲级)-2;3樘GFM-1221-dk5A1.50(甲级)-2-子母式;合计29樘(面积为70.70㎡)给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6月6日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钢质隔热防火门销售到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梅城镇方圆佳苑;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得知上述GFM-1221-dK5A1.50(甲级)-2-子母式钢质隔热防火门在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梅城镇方圆佳苑被安化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0月27日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对上述检验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申请了复检。2026年2月11当事人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使用单位安化县方圆天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对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钢质隔热防火门进行销毁。2025年3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型号钢质隔热防火门。因本次涉案钢质隔热防火门是定制产品,故未发现与涉案产品批次、规格型号销售记录和库存产品,经查上述钢质隔热防火门涉案基数为3樘,货值141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对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复印件一份,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处理单(来文单位:安化县市监局,收文日期:2025年10月14日,收文编号:安市监移函〔2025〕013003号,文件标题:案件线索移送函)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共计28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生产销售到安化县方圆天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方圆佳苑建设项目的钢质隔热防火门被安化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扫码入企检查,制作《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份,《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拍摄照片4张及制作相关材料共计1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了扫码入企程序,在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产品并责令改正,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了涉案钢质隔热防火门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湖南豪源防火门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授权委托当事人事项的事实;

证据五、《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彩华(17373732898)结算单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检验报告》(No:20251229)扫描件3页及拍摄快递面单照片一张,《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发货单》《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钢质隔热防火门生产台账《产品订购单》《核算项目明细帐》《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共计59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钢质隔热防火门型号数量时间金额台账数据等事实;

证据六、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7页),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图片(共计2页),证明我局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涉案钢质隔热防火门生产销售情况,当事人涉案的钢质隔热防火门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型号金额及当事人工作人员到使用单位现场对涉案钢质防火们已进行销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截图2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回复单》复印件一份(共计9页),证明当事人知晓涉案钢质隔热防火门被检测为不合格及使用单位对涉案钢质隔热防火门逾期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产品订购单》《口头/电话订货记录单》《生产计划表》《钢质隔热防火门例行/出厂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共计11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钢质防火门建立有台账及生产销售的时间型号数量采购使用单位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钢制隔热防火门已停止生产销售,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6年4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会市监罚告〔2026〕14),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质证的要求。

以上证据均系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证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涉案产品仅3樘不合格,货值金额低、数量少,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对不合格的涉案钢质隔热防火门进行销毁,已对涉案产品停止生产、销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对应的规定: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120.4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或者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