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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8-12 16:36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解读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县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组织起草了《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与必要性

原《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会政办发〔2020〕11号)自2020年12月23日印发施行,为规范和促进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该文件已到期失效,为确保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章可循、持续健康发展,重新制定新的工作规则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是落实上级部署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法治政府建设和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系列新要求,重新制定《规则》有助于将最新的法治理念和工作要求融入我县实践。二是保障工作连续性的需要。原规则失效后,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聘任、管理、考核、经费保障等方面缺乏现行有效的统一规范,亟需出台新规填补制度空白。三是优化工作机制的需要。新制定《规则》是对过去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旨在通过制度性修订,进一步优化法律顾问的选聘、履职、管理和保障机制,提升工作质效。四是提升服务保障水平的需要。新《规则》旨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为政府重大决策、风险防范、矛盾化解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依据与过程

(一)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2.《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276号公布,2022年省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二)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规则》的重新制定工作,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文本起草阶段,在原规则框架和执行评估基础上,分析当前工作需求与短板,明确了修订方向和重点,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形成了初稿。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县司法局于2026年1月16日至2月24日通过会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印发了《关于征求<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向县直各单位及各乡镇征求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和吸纳,并提请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规则》主要内容说明

《规则》承继了原规则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制度,结合上级新规和本县实际,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优化和完善。全文共分五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确立了“以内部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为主,外聘法学专家、律师为辅”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原则,规定了县司法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明确设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及其办公室。

2.第二章工作职责。分别细化了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的管理职责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履职范围,涵盖重大决策咨询、规范性文件审查、合同审查、复议诉讼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等多个方面,并对法律顾问的职业操守提出了明确要求。

3.第三章选聘与管理。规定了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聘任条件、聘期、考核评价机制以及解聘、禁聘的具体情形。强调通过公开选聘方式择优聘任,并建立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挂钩的机制,以保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水准和责任意识。

4.第四章工作机制。规范了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工作程序、权利义务、工作保障等。明确了指派单位需提供必要材料的义务,保障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建立了定岗联系服务、定期会议等工作制度,确保法律顾问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明确将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实行专款专用。规定了兼职法律顾问报酬采取“年度基本服务费”与“一事一付”相结合的方式,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5.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规则的参照执行范围及生效时间,明确新规则施行后原工作规划同时废止。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制度的延续与创新。本次修订属于“废旧立新”,重在优化而非颠覆。核心的“法律顾问团”架构、内外结合的队伍模式、分类计酬的保障机制等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均予保留和完善。修订侧重于更新依据、细化流程、强化管理、增强弹性,旨在使制度运行更加规范、高效、灵活。

2.关于责任体系。规则构建了双向责任体系,既要求法律顾问恪守职业操守并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也强调政府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法律顾问依法履职,促进了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草案经研究起草、充分吸纳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所收集合理建议、反复讨论并修改完善后,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现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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