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30 17:18 信息来源: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典型曝光案例】无证超限运输案
(会同县)
一、案例标题
货车以首尾相连接龙方式逃避非现场检测超限运输被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6年9月21日2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省道S342线会同县广坪镇吉朗村路段开展公路执法检查时,查获三辆车号分别为湘N19**1D;湘N08**9D;湘N13**0D重型半挂牵引车,执法人员亮证对该车辆驾驶员进行现场调查询问,该车辆所属怀化市开禾新能源有限公司。当天受公司委派驾驶从天柱县远口镇装载矿泥,途径省道S342线会同县广坪镇吉朗村非现场超限检测点,以货车首尾相连接龙的方式逃避检测,运往洪江市江市镇。经会同县公路超限检测卸载站对三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称重检测,称重检测数据分别为:车货总重96.76吨,车辆限重49吨,车辆超限47.76吨,超限率97.5%;车货总重93.92吨,车辆限重49吨,车辆超限44.92吨,超限率91.7%;车货总重91.4吨,车辆限重49吨,车辆超限42.4吨,超限率86.5%。经执法人员亮证询问,当事人对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情况确认属实,现场执法人员对该车违法行为认定为超限行驶。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以立案调查。
三、完整证据链
1. 车辆证件、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
2. 现场检查笔录
3. 当事人询问笔录
4. 《超限车辆检测详情单》证明车辆超载的详细数据和违法地点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上述证据经过当事人阅示并发表意见,全部证据真实合法、相互印证,违法事实认定清晰完整。
四、法律适用与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处罚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的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属于较重违法程度,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的超过三万元。
分别作出如下处罚:湘N13**0D(罚款21000元);湘N08**9D(罚款22000元);湘N19**1D(罚款23500元)
五、案例警示意义
1.超载超限会显著增加车辆惯性,延长制动距离,降低操控稳定性,尤其在弯道、斜坡或高速行驶及接龙通行时,容易发生追尾、碰撞、侧翻等事故 。
2.超载还会增加驾驶人的心理负担和操作难度,容易出现操作错误,进一步提高事故风险。
3.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六、执法普法提示
1. 货运车辆严禁超限超载通行,超载易诱发交通事故,同时损坏公路基础设施,违者依法处罚。
2. 短途驳载、绕道躲避治超站点、夜间偷运等逃避检测行为均属违法,非现场执法设备全天候抓拍取证,切勿心存侥幸。
3. 货运从业者须守法经营,主动配合治超检查,超限违法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监管。
会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