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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2 09:02 信息来源:司法部

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缪某不服江苏省某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外卖送餐员 职业伤害 不予认定 订单任务期间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申请人缪某系某公司外卖送餐员。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在送餐结束返回商圈途中,行驶至京师学院山西边马路时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受伤,随即报警并就医。经诊断为左中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左环指皮肤挫裂伤。当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某经开区人社局提交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4年9月29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即从接受订单起至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6时51分开工在线,9时05分完成最后一笔订单,9时10分在返回商圈途中受伤,当日下线时间为9时53分,受伤时间在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据此,申请人受伤时段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关于是否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问题,应结合外卖送餐员工作的连续性与灵活性进行认定,外卖送餐员的完整工作流程涵盖了“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等环节,各环节均应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仅以“操作不当自行摔倒”“送餐结束返回商圈途中”为由不予确认职业伤害,不符合该办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行政复议机构召集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被申请人召开协调会,进一步厘清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并责成被申请人就案涉职业伤害保障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认可复议机构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的职业伤害作出重新确认。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外卖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是新时代城市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事关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在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既要严格遵循职业伤害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又要立足新就业形态劳动场景的特殊性,以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立足立法本意与外卖行业实际,精准理解适用职业伤害保障相关规定,充分整合行政资源,发挥上级专业指导优势,推动人社部门主动自查自纠、规范职业伤害认定尺度,实现执法层面的自我校正与自我完善,切实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实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专家点评

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缪某不服江苏省某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行政复议案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金成波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其劳动报酬、职业伤害、休息休假等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必须坚守合法、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将案结事了、实质化解争议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聚焦新业态劳动者维权痛点,加大监督纠错力度,以公正审理筑牢劳动者权益法治屏障,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一、彰显行政复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当前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规范新就业形态执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成为行政法治新课题。以外卖送餐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用工灵活、场景分散,职业伤害认定是执法难点,部分行政机关执法时未能充分考虑行业特性与立法本意。2021年《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核心是打破传统劳动关系局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兜底保障,这与2025年人社部等九部门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行政复议机构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精准适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规定,切实维护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体现行政复议“案结事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重要理念

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应更加注重化解争议,减少程序空转,降低维权成本。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纠错,更在于实质性解决争议。本案中,复议机构未简单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而是通过召集协调会,厘清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认定标准,引导被申请人主动纠错,重新作出职业伤害确认,促成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实现争议实质化解。这种方式既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也帮助人社部门规范认定尺度,提升执法公信力,体现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复议导向。

三、明确职业伤害认定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被申请人某经开区人社局的履职偏差,本质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和执法目的的认知偏差。其仅以“操作不当自行摔倒”“送餐结束返程途中”为由不予确认职业伤害,割裂了外卖送餐员“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的完整工作流程,忽视返程等待是为承接下一单、延续工作状态的行业实际,违背了职业伤害保障在“保障权益、分散风险”上的立法初衷。而复议机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既严格依据上述办法第十条,将“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作为认定“执行订单任务期间”的法定依据,又立足行业特性,将返程环节纳入“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实现法律适用与实践合理性的统一,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供了明确指引。

综上,本案既是复议机关践行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监督的生动实践,也是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具体体现,切实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破解了职业伤害认定难题,更在于为规范新就业形态执法、高效化解争议提供了宝贵经验,为新时代行政法治服务新就业形态发展、回应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了鲜活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