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04 16:01 信息来源: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
胡某销售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关键词
化妆品 药品监督
背景
2018年9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园区的28号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到大量非法化妆品。经查,当事人胡某自2016年9月开始从日本店铺购入“某美容乳液”“某防晒乳液”等进口化妆品,以跨境物流方式运送至该处仓库,并通过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化妆品共有25种,均未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经品牌权利方鉴定,上述化妆品均为权利方限定国外销售的产品,其中有11种未取得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售出上述进口化妆品的金额达1120221.64元,尚有库存产品3173件,库存货值429646元。
履职过程
"1.网络经营,隐蔽性强。该网店实际发货地为某园区内一间仓库,临近商业广场及居民住宅区,人流量大,稍有惊动,涉案人员便可能逃走。接举报后,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多次对上述地址进行踩点摸排,摸清了当事人经营时间与经营模式,确保检查的精准性。 2.品种繁多、涉案金额大。本案为一起销售非法进口化妆品案件,涉案非法化妆品种类多达25种、销售及库存数量达14796件,总案值达到154万元之多。 3.价格多变、调查取证难。本案中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多达10000多条,且产品网页标示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所不同,还有免费的赠品,执法人员需要逐条核对与甄别,确认违法所得,给案件的取证带来较大困难。执法单位联合公安机关运用相关技术手段,以极大的耐心和毅力,逐一甄别,计算出当事人违法所得,解决了这一难题。"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南,市场监督管理局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另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3173件;2.没收违法所得1120221.64元。
示范意义
"1.重视举报,深挖线索细节。在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与权利人取得联系,获取详细线索信息,通过对案件线索的分析研判,执法人员敏锐地察觉到该案有可能存在涉嫌销售假药的案中案,随即与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此案,最终一举查获该网络销售窝点。 2.协同办案,行刑无缝衔接。网络交易的重要特点就是虚拟性,交易主体身份不明确,产品真实性不确定,为案件办理带来了很大挑战。接报后,执法人员迅速利用专业技术软件将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关网页截屏取证,防止当事人删除相关数据,掩盖违法行为,影响后期案件调查取证。同时执法人员在与公安机关进行前期多次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突击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时第一时间调取了当事人用于销售产品的电脑系统后台数据并复制保存,锁定了案件关键证据。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销售假药的“案中案”,直接交由公安部门查处,而化妆品违法行为,因不涉及刑事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实现了行刑衔接的无缝对接。 3.深入分析,形成监管闭环。本案当事人是从国外授权经销商或零售商采购进口化妆品,由经销商以跨境物流方式运送至国内,进口的产品有着合 法的来源,系正品。当事人的行为类似于刚刚兴起的“平行进口”行为,可能涉及违反海关监管的规定。经过深入的分析研判后,执法单位在对当事人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对当事人的进口行为向海关部门进行了抄告,形成了打击违法行为的闭环。 4.重拳出击,维护市场秩序。近年来,随着物联网、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违法销售平行进口产品的行为屡见不鲜,一方面给质量监管带来了执法困难,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在国内授权的经销商的合法权益。更值得忧虑的是,一些化妆品是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品位、文化意识、皮肤特点以及法律法规标准来进行研发、生产和投放的,一旦这些化妆品无序流通,将会使品牌所有权人、制造商无法保障后续的服务,同时也可能引起不适应化学成分、过敏等安全隐患,进而可能损害品牌形象。对这类违法行为,执法单位在缺少同类经验的情况下,勇扛硬任务,尽职尽责,通过严明执法提升了百姓的满意度和公众的幸福感。"
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产品违法情形复杂,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批准的进口化妆品两 种违法行为,应按《条例》进行处罚;但涉案产品又违反了国家原质检总局 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关于不符合法定要求、不 能提供检验报告书的处罚条款。经讨论研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和过 罚相当的原则相关意见,最终确定适用《条例》进行处罚,做到了合法、合理、合情。 在裁量方面,本案涉及的货值金额较大,但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 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属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群体, 缺乏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及行业经验,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并给予 相应支持与鼓励,不应过于打击其创业积极性。同时《条例》所称的违法所 得,是指违法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 利润),没收违法所得已经达到了相应的处罚效果。此外,在执法人员耐心的 宣传教育下,当事人已将经营模式转变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合法进口 化妆品和国产品牌化妆品,创业行为逐步走向正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 终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化妆品 的处罚,不再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