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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某公司虚构服务合同逃汇案

发布时间:2026-01-27 16:55 信息来源: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

某公司虚构服务合同逃汇案

关键词

虚假合同 外汇

背景

某公司成立于201610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 研发、生产、销售、租赁精密仪器设备、仪表、自动化设备等。20193月 至5月,该公司分4笔累计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运营管理咨询服务费15.3万 美元。经外汇局核查确定,该公司虚构服务合同向境外关联公司转移资金。

履职过程

"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真实性核查存在一定难度,核查人员紧紧围绕交易来了解情况及取证,通过全方位的多点信息来交叉印证交易的真实性。 1.多角度印证,全方位核实企业交易单证、会计凭证和其他辅助资料。一是某公司服务合同条款简单,服务内容仅笼统描述为“市场推广、商务服务、营销策划、现场服务及其他和产品销售相关的服务”,未说明服务具体内容、计价结算标准等。二是某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税务凭证等显示,上述付汇未代扣代缴境外收款人的所得税款。 2.从细节入手,深入挖掘交易可疑点。外汇局通过核查发现以下可疑点:一是在核查询问中,外汇局了解到某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并无工作人员常驻办公,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力资源能力;二是某公司辩称境外关联公司提供了相关应用软件及服务,但无法详细说明和展示该软件具体用途及实际应用场景。 3.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企业承认违规事实。核查中,外汇局找准着力点加强法规政策宣传,最终企业承认管理咨询服务费未代扣代缴境外关联公司所得税款以及虚构服务合同以管理咨询服务费名义向境外转移资金等违规事实。某公司表示愿意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后续将合法合规经营。"

处理结果

2020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逃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2万元,并责令限期调回外汇。

示范意义

案例中,某公司在交易方式、付汇日期、金额等方面迷惑性较强。对此类交易,现场核查不能仅停留在单证表面真实性,应全面了解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业务模式、资金结算、会计处理、税款缴纳等,通过不同业务资料交叉印证交易背景真实性。

法律依据

某公司用虚假服务合同,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在银行申请购汇、付汇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应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