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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6-10-20 15:08 信息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会同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

(第一批)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我办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经审查,现将会同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公告。

一、县直行政执法单位(25个)

序号

单位名称

1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职能)

2

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3

会同县教育局

4

会同县公安局

5

会同县民政局

6

会同县司法局

7

会同县财政局

8

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10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12

会同县水利局

13

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

14

会同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15

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16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17

会同县审计局

18

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9

会同县应急管理局

20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

会同县统计局

22

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3

会同县林业局

24

会同县医疗保障局

25

会同县信访局

二、乡镇行政执法单位(18个)

序号

单位名称

1

林城镇人民政府

2

坪村镇人民政府

3

堡子镇人民政府

4

团河镇人民政府

5

广坪镇人民政府

6

马鞍镇人民政府

7

若水镇人民政府

8

金竹镇人民政府

9

沙溪乡人民政府

10

连山乡人民政府

11

高椅乡人民政府

12

地灵乡人民政府

13

蒲稳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14

炮团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15

漠滨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16

宝田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17

青朗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18

金子岩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上述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开展行政执法

三、说明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因机构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法定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时应当亮证执法。

(三)经公示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履职,切实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我办反映。

联系电话:0745-8824707

电子邮箱:htzfjdbgs1111@163.com

联系地址:会同县司法局四楼行政执法协调与规范性文件管理股

 

 

 

初审:粟海春 复审:梁丽华 终审:唐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