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31 15:34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22年10月2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会政办发〔2022〕7号),为规范项目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随意实施、管理欠严的问题。同时,2025年9月2日,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预算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全面退出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三类评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县财政局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起草修订。会前,已征求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起草依据
《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5〕9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预算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财预〔2025〕241号)《怀化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结(决)算评审改革的通知》(怀财事务〔2025〕1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县财政与发改、审计等部门会商,在原来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修改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5年7月11日,提交十三届县委2025年第18次县委常委会进行了审议。
三、起草过程
由县财政部门结合近年的工作实际并综合听取了发改、审计等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以上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送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5年7月3日,提交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由于《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5〕9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预算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财预〔2025〕241号)《怀化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结(决)算评审改革的通知》(怀财事务〔2025〕113号)及有关规定与原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冲突,故修改后再次提请走审议程序。
四、主要内容
①规范新增项目的审批程序。对于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但确需新增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程序审批。其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②规范应急项目和EPC项目的预算评审。属于应急、救灾、除险等特殊建设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接到应安委下达的隐患处置交办单可先实施,后进行预算评审。概算招标的EPC项目,可在招标项目名称下设子目,按独立的设计文件分次进行预算评审。
③加强竣工结算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或者进度节点进行结算。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在聘请中介机构前,应先将工程结算相关资料报送至县财政部门审核。中介机构的确定由建设单位以抽签的方式产生,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支付。
④加强中介机构的付费管理。付费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超过100万元的,在政府采购或招标前,应先送财政进行评审。EPC项目的中介服务费,应按建设项目的实际完工量和中介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计算付费,对未实施的工程量和未提供的服务不得付费。
⑤加强变更管理。未经审批变更的工程,一律不纳入结算。工程变更要严格控制在合同价(指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合同价)以内。变更后超合同价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才能纳入结算,否则县财政不安排资金支付。
⑥规范特殊材料设备询价行为。对特殊材料设备的询价,先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人员对所需材料设备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形成自主询价情况调查表,经建设单位询价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分管项目的县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县询价小组询价。对已采购实施的特殊材料,县询价小组不再进行询价。县询价小组由县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组成。
⑦提高预算评审质量和时效。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预算评审进行初审,县财评中心再复核复审。
⑧加强进度款支付管理。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申请支付进度款时,建设单位应邀请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和财评中心进行现场核量。现场核量前,应先提供项目相关资料、签证计量资料和监理单位初审金额。EPC项目应及时将预算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未经预算评审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设项目应按法律法规及时履行报建手续和项目投资入统,对未按规定报建和应统未统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支付进度款。
⑨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县财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实施的最高投标限价、预算和结(决)算履行财会监督职能,对建设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决)算审核报告进行重点抽查。
县审计部门对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实施跟踪审计。
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监督报告和县审计局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结果,被监督单位应当执行,但不作为办理项目结算或决算的直接依据。
⑩加强农工民工资保障。建设单位要督促、协助总承包企业在会同境内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工民被拖欠的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案经过近2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