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1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会政办发〔2016〕3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会同县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会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和《会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会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 化 标 准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量化标准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三、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的决策,具体为:
(一)编制县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涉及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县政府融资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具体为:
(一)涉及资产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旧、置换等);
(二)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县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1.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
2.总股本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六、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的决策,具体为:
(一)自来水价格;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清洁卫生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票价;
(五)县内线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六)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七)住房前期物业收费,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决策,具体为:
(一)制定全县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九、县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
十、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十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二、县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县人民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本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并提请县人民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二、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三、依据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会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附件
会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 | 设立依据 | 听证承办单位 |
1 |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2 | 制定或调整环卫服务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3 | 制定或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票价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4 | 制定或调整县内线路班车客运运价率、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5 | 制定或调整县内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6 | 制定或调整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7 | 制定或调整县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8 | 制定或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以下(不包括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9 | 制定或调整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0 | 制定或调整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1 | 制定或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2 | 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 县财政局 |
13 | 编制和修改县城总体规划、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 县国土资源局 |
16 |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 县国土资源局 |
17 |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 县国土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