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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6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 索引号:431200/2019-118505
  • 文号:会政发〔2016〕3号
  • 统一登记号:HTDR-2016-0000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16-04-16
  • 登记日期:
  • 所属机构: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
  • 发文日期:2016-04-16
  • 公开责任部门:

HTDR-2016-00003

会政发〔2016〕3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134项及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34项,涉及县级审批权限的35项,其中,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33项,保留为前置审批的事项2项。为明确我县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有关县级审批权限内审批事项的前、后置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改革,宽松市场环境,现将我县工商登记时改为后置审批的33项和保留为前置审批的2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目录清单附后),并就贯彻落实目录清单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落实审批规定。明确工商登记时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和确需保留为前置审批事项,是贯彻落实“先照后证”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优化政务服务、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法制化市场环境的重要内容,是稳增长、促改革、保就业,努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抓手。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不得要求相对人申办前置审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责成工商注册登记窗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时,按照目录清单规定严格把关。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窗口办理监督,纳入窗口考核内容。

二、要严格执行“先照后证”。按照“先照后证”制度的规定,实施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人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职能部门申请并取得审批文件、许可证书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县审批许可职能部门要督促商事主体申办审批、许可事项,并将行政审批、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信息推送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窗口备案,实现商事登记和审批许可信息共享,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公开公平、竞争有序、宽松营商的法制化市场环境。

三、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许可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息公开、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不断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监管和综合执法机制。按照执法职责,切实加强对未经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

附件1.会同县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共计33项)

2.会同县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项)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6日

附件1

会同县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 录

(共计3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农业局 (县畜牧局)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农业局(县农机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3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经营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4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5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卫生 和计生局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7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变、合并、分立审批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8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9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人社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未开展业务,已暂停审批
10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环保局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未开展业务,已暂停审批
1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4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未开展业务,已暂停审批
15 经营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卫生和计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6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17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安监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18 食品生产许可 县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9 食品流通许可 县市场 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20 餐饮服务许可 县市场 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21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未开展业务,已暂停审批
2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经信科技和商务 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2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运处理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2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卫生 和计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2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置站点审批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未开展业务,已暂停审批
26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27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2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29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30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31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32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3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会政发[2016]2号已改为后置审批

附件2

会同县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保留为前置审批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保留为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