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13 00:0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
HTDR-2016-01002 会政办发〔2016〕6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部门、乡镇行政管理关系,提高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安监、交警、农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计、环保等单位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委托执法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以属地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式,大力推进公共安全监管、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公共安全、市场秩序、资源环境等领域的行政监管形势较之以前有明显的好转。但由于体制及法律法规授权的限制,使乡镇在直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监管执法手段,出现乡镇“有责无权”、部门“有权无力”的行政执法现状,影响了各项行政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委托乡镇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有利于解决乡镇行政监管工作有责无权的问题,有利于加强以乡镇站所队伍建设为重点的行政监管网络建设,强化对基层安全隐患、违搭乱建、环境污染的监管和整治,实现行政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二、委托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委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县直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环境污染、乡(镇)村规划建设、人口计生、畜牧水产等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确定委托执法的依据、主体、范围、程序和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权责对等的原则。要明确划分职责和权限,实现权责统一。在委托执法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受委托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行使执法权的条件和程序。
(三)委托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受委托机构在受委托权限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进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并备案,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行政机关执法权委托后,执法责任主体仍是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执法的权限、对象、范围及程序
(一)委托权限:行政执法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及部分行政处罚权等。
(二)委托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从事委托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为在岗在编人员,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委托范围:各乡镇辖区内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环境污染、乡(镇)村规划建设、人口计生、畜牧水产等涉及安全生产、市场秩序、资源环境行政监管领域的,乡镇均可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对适用简易程序及200元以下罚款的,可由乡镇依委托权限按程序作出处罚;对处200元以上罚款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由乡镇先予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县级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具体执法流程和方式由委托部门制定相应规则并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委托程序:本通知下发后,由各委托单位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并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执法资格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县政府办负责抓好委托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实施。各乡镇要积极整合安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环保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旅游广电服务中心、水利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力量,组建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另增加人员编制),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执法岗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相关部门对从事委托执法的工作人员及时开展上岗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从事委托执法的工作人员能尽快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对从事委托执法的工作人员抓好资格培训,使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委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委托执法责任制度,确定好委托事项,加强对委托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确保委托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同时要加强面上巡查和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执法检查,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合力。县人民政府将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情况纳入全县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附件:1.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2.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4.县农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6.县环境保护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附件1
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序号 | 违法代码 | 违法具体内容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记分 | 罚款金额 |
1 | 10361 |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 | 《道交法》第50条、《条例》第55条第2项 | 《道交法》第90条、《办法》第45条第11项 | 200 | |
2 | 10362 |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 | 《道交法》第50条、《条例》第55条第2项 | 《道交法》第90条 | 200 | |
3 | 10390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妨碍车辆或行人通行 | 《道交法》第56条、《办法》第27条、第28条 | 《道交法》第93条第2款、《办法》第42条第17项 | 100 | |
4 | 10630 | 拖拉机载人 | 《道交法》第55条第2款 | 《道交法》第90条、《办法》第43条第2项 | 100 | |
5 | 11090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 《道交法》第11条第1款 | 《道交法》第90条、《办法》第41条第1项 | 1 | 50 |
6 | 11100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 《道交法》第19条第4款 | 《道交法》第90条、《办法》第41条第1项 | 1 | 50 |
7 | 12490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审核确定路段行驶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2 | 200 |
8 | 12550 |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2 | 200 |
9 | 12560 |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校车加油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2 | 200 |
序号 | 违法代码 | 违法具体内容 | 违反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记分 | 罚款金额 |
10 | 50520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5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5条 | 20000 | |
11 | 12570 | 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校车管理条例》第48条 | 2 | 200 |
12 | 16260 |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 《道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 | 《道交法》第90条 | 6 | 200 |
13 | 30210 |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 | 《道交法》第66条 | 《道交法》第89条 | 20 | |
14 | 60170 | 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 《道交法》第49条 | 《道交法》第90条 | 200 | |
15 | 60380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 《道交法》第49条 | 《道交法》第90条 | 200 | |
16 | 70360 | 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 | 《道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3项 | 《办法》第43条第2项 | 100 |
注:县城规划区内不委托乡镇行使以上行政执法职权。《道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附件2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
1 | 船舶超载运输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18条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27条 | 责令改正,对违章人员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船舶、排筏、设施不适航强行航行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20条 | ||||||
不经核准装运、储存危险货物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19条 | ||||||
擅自移动助航标志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22条 | ||||||
未经核准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体育竞赛、在港区岸线构筑设施以及进行其他有碍水上交通安全活动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23条 | ||||||
2 | 强令他人违章操作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14条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27条 |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 |||
非客船载客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10条 | ||||||
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不接受调查处理 | 《湖南省水上交通管理办法》第31条 | ||||||
注:县城规划区内不委托乡镇行使以上行政执法职权。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法 | 处罚种类 |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客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停止经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货运) | |||||||
2 | 不符合客、货运输经营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客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货运) | |||||||
3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5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6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注:县城规划区内不委托乡镇行使以上行政执法职权。
附件3
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序号 | 行业 | 主 要 适 用 法 律 | 委托 权限 | 备 注 |
1 | 非煤矿山 |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受委托乡镇可直接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制止权和对个人处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一般程序的处罚由受委托乡镇行使调查权,县安监局保留立案审批权、处罚决定权和结案审批权 |
2 | 烟花爆竹 |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3 | 危险化学品 |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4 | 一般行业 |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注:县城规划区内不委托乡镇行使以上行政执法职权。一般行业指: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附件4
会同县农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1 | 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未按规定登记或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收割机 、拖拉机,并处200元罚款。 |
2 | 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收缴伪造、变造或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人员批评教育,并处200元罚款。 |
3 | 未取得驾驶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
4 | 驾驶与准驾驶机型不符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5 | 驾驶未年检或安全实施不全 、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6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7 | 拒不排除农机事故隐患并继续使用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 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改正,扣押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 |
8 | 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号、行驶证、驾驶证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罚款200元 |
9 | 使用应当报废拖拉机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责令强制报废,并处200元罚款 |
10 | 驾驶证未按规定定期审验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责令补审,处50元罚款 |
会同县农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11 | 拖拉机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责令按规定投保 |
12 | 改装改型(加装护栏棚架车轮等)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罚款 |
13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情节轻微的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4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情节轻微的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5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情节轻微的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6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情节轻微的 |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17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情节轻微的 |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会同县农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18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9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责令改正、警告、 罚款 |
20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
21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
22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23 | 违规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污染物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责令无害化处理、罚款 |
24 | 屠宰、经营、运输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5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26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会同县农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27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 | 责令改正、罚款 |
28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29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等的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 十五 条和第十六条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30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等的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 警告、罚款 |
31 | 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信息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32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33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四条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34 |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改正、罚款 |
注:县城规划区内不委托乡镇行使以上行政执法职权。
附件5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1 | 在历史名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的罚款。 |
2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3 |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停止建设 |
4 |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5 | 随地吐痰、使溺,乱丢果皮、低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二十二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二十二条 | 责任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 |
6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 ||
7 |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8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二十二条 | 责任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 |
9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10 | 运输液体、荼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11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12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 责任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3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14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项目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15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
16 | 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同时可以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
注:县城规划区内不委托乡镇行使以上行政执法职权。
附件6
会同县环保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1 | 违反规定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责令改正,并给予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责令改正,并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4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责令改正,并给予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5 | 在生产、施工、经营活动中违反噪声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采取防止噪声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警告、责令改正、给予罚款 |
注:县城规划区内不委托乡镇行使以上行政执法职权。